一文读懂: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汇编~
2024-10-31 18:02:05发布 浏览301次 信息编号:195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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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股息、红利税收政策汇编~
1、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以下收入免税: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连续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取得股利、股利及其他收益时,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本(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视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者销售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限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个月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个人持有股票不满一年(含一年)的,上市公司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他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划资金并划转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在收到税款当月缴纳法定税款。须在报告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施行。
政策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收入,而应视为个人投资者单独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处理。 、股息和红利收入”。税目用于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配利息、股息或红利的,按《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所附规定执行。按照财税[2000]91号文第五条精神确定,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奖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条例》执行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红利时,以股票的形式向个人股东支付到期的股利、红利(即派发红股)。红股以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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