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24-10-31 12:03:56发布 浏览348次 信息编号:19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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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老鼠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郑拓案涉及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就是市场常说的“老鼠仓”;在郑拓之前,已有多名业内人士因触碰老鼠仓红线而受到处罚。
词汇表
根据2009年2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行业人员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违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关联交易。活动,严肃的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事证券交易,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内幕信息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规定证券交易交易量应当超过50万元,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金额在30万元以上,避免盈亏金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收入。过往案例
2008年4月,证监会取消了中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健、南方基金原基金经理王利民的基金业务资格,涉嫌老鼠仓交易,没收其基金业务资格。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每人50万元罚款;他们还处以唐健终身市场禁入、王利民禁入市场7年的处罚。这是基金法实施以来证监会首次针对“老鼠仓”开出罚单。
2009年6月,证监会没收涉嫌老鼠仓交易的融通基金原基金经理张晔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 。
2010年9月,证监会通报称,景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屠强因涉嫌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并终身禁入市场。老鼠仓交易;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并处三年市场禁入。
2011年5月,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成为中国基金业首位因“老鼠仓”被判刑的基金经理。
2011年10月,光大保诚基金原投资总监徐春茂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2012年11月,交通银行施罗德前投资总监李旭利因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而被判有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71.6万元。李旭利随后提出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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