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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解读

2024-10-31 04:05:45发布    浏览424次    信息编号:1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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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政策解读

自2016年5月1日起,股权转让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形式,被纳入“营改增”范围。销售额通常为销售价格扣除购买价格后的余额,按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销项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二十二条,个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金融产品包括外汇、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免征增值税,这与营业税时代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文主要从营业税时代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出发,探讨一些特殊的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征收问题。

一、营业税时代的冲突

企业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基本延续了原有营业税框架下的政策,所以必须从营业税入手。

营业税时代,股权转让是可以差别征税的四种情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是营业额。

但《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也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证券需缴税,但股权不需缴税。两者之间存在冲突。

那么,什么是股权?什么是证券?为什么股本证券不被视为证券?

国家部门规章对重要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同。这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立法不审慎的体现。对于191号文中的所谓“股权”,我们认为,2002年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尚未进行,没有空间在一级市场购买股票然后流通。他们在二级市场上。 “股权”特指一级市场内的股权,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协议转让,属于证券转让行为,应当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差别税。也就是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称为证券;在交易所外交易的称为股权。实践中,这两类股份的转让基本都是按照上述理解来操作的。

但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一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包括IPO前购买的VC、PE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时购买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购买的)可以在一定的限制期限后出售。如果这些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即场外买入、现场卖出,是否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证券,或者191号文规定的股权,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一个问题。暮光区。实践中,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如果是这样,对股票购买价格的判断也不同。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2009年至2011年,两面针通过二级市场出售IPO前获得的中信证券股票,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定为证券转让,需补缴营业税;但两面针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予批准申请。缴纳营业税;即使支付,购买价格也不应是税务部门确定的金额。最终,国家税务总局仍要求其补缴,但金额有所减少。

2013年2月22日,两面镇发布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随机检查了该公司纳税申报资料,结论认为,根据《人民税务总局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若干规定》,公司 2009-2011 年度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入需缴纳营业税 15,354,176.45 元,附加 2,017,043.91 元,合计 17,371,220.36 元。

公司认为,公司转让的中信证券股份系1999年作为发起人投资中信证券取得的原法人股,并于2004年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全流通股份。这部分股权的出售本质上应该定义为股权转让。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应缴纳营业税。

公司还认为,税务机关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2009年1月1日之后出售的中信证券股权相应购买成本的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国营业税”。监管规定相互冲突,公司和税务机关对于如何确定收购成本存在分歧。

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暂不征收上述营业税。

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内部审计司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内部审计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执法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的通知》税务局”(稽查函[2012]]113号)要求公司补充申报并缴纳2009年至2011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共计12,974,073.06元。

2. 增值税新规及解释

“营业税改增值税”方案启动后,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衔接政策。一般金融产品转让政策与营业税政策基本相同。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正是这个53号公告,解决了营业税时代拖延已久的矛盾。正式明确限制性股票转让属于证券转让,应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还应符合规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复牌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以及复牌首日至复牌日期间上述股份的转让和过户情况解禁日期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完成为准。以股改后复牌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因上述股票送红、转股而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发行价格。输入价格。

(三)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份发行或转让的股份,以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交易日为准。收盘价就是买入价。

第一种情况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这里不再讨论。

第二种情况对IPO前的投资者非常友好。 pre-IPO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可以说是非常低的,尤其是早期投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现在,无论你是A轮还是pre-IPO轮,都以发行价作为购买价,这样就减轻了税负。而且众所周知,在现行新股发行制度下,发行价格是通过行政干预强行压低的;如果未来放松发行价格控制,发行价格趋于市场化,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低于发行价格。投资 按增值税计税基础计算的销售额可能为负数。不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还可以从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实现的收入中扣除。

此外,至少从字面上看,53号文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并未考虑除权因素。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在限售股份解除前恰巧发生10至30次变更,纳税人的售价将按照除权系数计算。后续市场价格,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还是首次公开发行后赠送或转股的股票,收购价格仍以原发行价为基础,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会显着减少。这将为规划留下空间。

例如,A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原始股5000万股,发行价为10元。假设解禁前上市公司从未赠送或转让股份,解禁后A公司以40元出售,则销售额为15亿元。但如果解禁前上市公司由10家变更为30家,则A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量将变为2亿股。根据53号文件,这2亿股的买入价仍将被视为10元,而除权后,A公司的卖出价也变成10元,因此增值税计算下的销售额为0!

我们认为,这可能是53号文件措辞不准确(或者理解有误?请指正),不应该留下这么大的漏洞(不能称为钻法律漏洞)。在其他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规定中,一般采用股权购买总价而非股权单价作为股权成本或原值。这样,无论如何折算成权益资本,成本都保持不变。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按照总价确定收购价格为5亿,而不是按照单价确定为10元/股,那么无论你如何给予或转让股份,都不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购买价格。

第三种情况,除了不考虑除权因素外,采用停牌前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买入价也对纳税人有利。因为此类限制性股票的真实购买价格(即纳税人实际承担的成本)应该是购买股份购买资产时发行股票的价格,即平均交易价格的90%暂停前20天、60天或120天的价格。 。通常,该价格低于停牌前一天的收盘价。

一般来说,计算增值税时的购买价格与计算所得税时的原值并不相同。一般来说,购买价格会高于原值,即增值税项下的“销售额”会低于所得税项下的“收入”。

现在回想起来,根据当时当地的政策和案例,税务部门可能默认了限制性股票转让应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过,如果公开发布一个文件,就会有乱加税的嫌疑,舆论压力也会比较大,所以就一直拖到了这个时候,“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终于给了我一个机会。有机会默默加入。

三、尚待澄清的事项

53号公告仍有一些含糊之处:

首先,非公开发行限制性股票没有明确的购买价格。对于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购买价格应当为发行价,即定向增发三年期锁定价格,或者定向增发一年期询价形成的价格。但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成的限制性股票本质上是相同的。看来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也可以作为买入价。我们认为,对于一年期定增,最终询价结果可能与停牌前交易日收盘价相差甚远,以发行价作为买入价可能更为合适。

二是通过可转债转股和应付债券交换方式获得的股票没有明确的购买价格。营业税时代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中,对于可转债转股,规定“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购买价格”。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立法初衷来看,以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作为购买价格是合理的。对于性质类似的应付债券,还应当按照应付债券的实际购买价格作为购买价格。

三是认股权证行权取得的股份购买价格没有明确确认。从立法的初衷来看,我们认为,购买权证的实际价格与行权时支付的对价之和应作为相应股票的购买价格。

四是新三板上市公司股权性质尚不明确。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对于其持有的股票是场外“股票”还是场内“证券”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事实上,新三板不仅是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也是空白。我们认为,上市后通过股转系统买卖股票,以及上市后定增买入股票再通过股转系统卖出,其形式与二级市场股票买卖、减持类似。的限制性股票。买入价与卖出价相同。该价格也很容易获得,并应作为转让证券征税。但上市前买入的股票上市后卖出,因为新三板并没有类似IPO发行价的概念,“买入价”还需进一步明确。从其他规定中,我们可以参照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购买成本的确定方法:“购买价格”包括购买时支付的对价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纳税人购买时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股份原值的,限制性股票原值及合理税费按股份原值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如此计算,新三板原股东的退出税负将高于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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