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带押过户流程详解:资金监管与还贷模式选择
2024-10-30 15:03:24发布 浏览254次 信息编号:19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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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带押过户流程详解:资金监管与还贷模式选择
办理“转按揭”流程为:卖方征得卖方银行同意“转按揭”后,买卖双方凭现有房屋买卖合同向买方银行申请贷款(经纪服务)合同)网上签订,买卖双方到监管银行签字。现有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选择贷款还款方式,办理自有资金监管。买方银行完成现有住房过户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后,买方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政府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现有住房交易基金。在专门监管账户中,监管银行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贷款还款方式,划转贷款资金和自有资金的本息。
在监管选择方面,交易双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纳入监管以及是否选择“担保转让”模式。如果选择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带押转让”模式,则应将存量住房交易自有资金和存量住房销售合同签订的贷款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做好“带抵转”的宣传、指导、解释和二手房交易贷款资金的监管,不得诱导、阻碍当事人到交易。交易双方对存量房交易选择“有担保转让”和贷款资金监管服务模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通知》明确,对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进行监管,向交易当事人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在银行选择方面,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采取自愿参与的原则,且均应是具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配合建立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体系,满足“带抵转”要求和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业务信息实时交换共享的条件;能够利用电子印章满足网上“无纸化”业务的工作需求;自愿与成都市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符合上述条件的卖方银行和买方银行将被成都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纳入参与“带押转让”和存量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此外,监管银行应是目前按规定为存量房交易提供自有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
对于符合公示条件的
不得以买方银行非我行为由拒绝申请。
现有住房交易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及“担保转移”有三种情况、五种模式:
场景一:买方和卖方都有贷款(包括不同银行的贷款,涉及银行间转账)
方式一: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共同偿还贷款
方式二:仅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
模式三:仅用贷款资金偿还贷款
场景2(模式4):卖方有贷款,买方没有贷款。
场景3(模式5):买方有贷款,卖方没有贷款。
当买方或卖方不同意现有住房交易的贷款资金监管服务时;卖方银行不同意“担保转账”;卖方银行或买方银行不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过户”和现有住房交易的贷款资金监管服务。列表;成都市建规[2022]1号第十二条规定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情形;不提供现有住房交易的贷款资金监管服务。
同时,按照要求,卖方银行负责向卖方提供提前还贷和“担保转账”的相关条件、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和手续,并通过成都银行公示。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符合公示条件的,不得以买方银行非我行为由拒绝办理。买方银行负责向买方提供申请贷款、办理贷款资金监管业务的相关条件以及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和手续,并通过成都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拒绝。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交易终止和监管解除的情况。现有住房过户登记验收前,已签订现有住房购销网上合同或者现有住房购销经纪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目前流程解除合同,自有资金已收到,资金本息经监管银行审核后返还至买方账户。
现有房屋过户登记受理后,尚未办理登记发证,经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须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撤销现有房屋过户登记,然后按照目前流程解除合同,自有资金已收到,经核实后,资金本息退回至买方账户监管银行。
房屋交易审核不通过或者房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现有房屋过户登记的,交易双方按照现行流程解除合同。若自有资金到账,资金本息经核实后将转至监管银行。返回买家账户。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件证明房屋交易合同终止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交易双方可以凭该证明文件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因双方发生交易纠纷导致交易暂停或终止的,资金监管部门应当暂停交易资金划转,直至双方达成协议或形成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件。
红星新闻记者 严玉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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