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4-10-26 16:05:49发布 浏览317次 信息编号:19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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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银行间交易手续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局、省会城市中心分行;各国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促进银行卡业务联动工作的开展,现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的同业交易收费作出补充规定。请遵守它们。
1、ATM跨行取款交易按照以下收费和分配标准:
(一)持卡人在他行ATM机取款交易,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并执行以下标准:
1、同城银行间交易代理费为每笔4.5元;
2、异地跨行交易代理费为每笔5.1元人民币。
(二)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账的同业交易,代理行应向信息交换中心缴纳网络服务费,并执行以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网络服务费为0.6元/笔;
2、异地跨行交易网络服务费为每笔1.2元,在本地和异地银行卡中心之间分配。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不参与网络服务费的分配。
(三)持卡人在其他银行ATM机取款时,应向发卡银行缴纳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1、持卡人在发卡城市取款时,每笔手续费不超过2元;
2、持卡人在发卡城市外取款时,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银行确定);
三、为促进银行卡业务发展,培养持卡人用卡意识,发卡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每月3次同城银行免费取款服务。
2、POS跨行消费交易收费及分配标准:
(一)非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账的银行间交易,收单行向商户赚取的结算手续费按照90%的比例分配给发卡行,10%分配给收单行;
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共享设备、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协商并实施同业交易。
(2)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账的银行间交易,从商户收到的结算费用将按照80%分配给发卡行、10%分配给收单行、10%分配给信息交换中心中心。
(3)实现业务一体化、解决POS设备重复投放问题的城市,可以通过收取设备租赁费来保护投行的利益。设备租赁费的征收和分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设备租赁费按照公共POS网络内POS总数收取。每个POS的月租金为20至4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商业银行发卡量和POS投入情况增加发卡额度。更大、更多租金和更多POS投入、更低租金两个原则相结合,制定具体的租金标准;
2、商业银行缴纳的设备租赁费按照设备费80%、维护费20%的比例汇总,均匀分配到各个POS,全部返还给投行和维护方但汇总后,每个POS机每月租金收入总额不得超过200元,各地根据发卡银行数量变化随时调整租金标准;
3、产权不属于银行的公共POS网络中的POS(如商业MIS系统中的POS、专业POS公司部署的POS等)不参与设备租赁费用的分配,但银行负责维护的可以参与维护费的分配。
3、城市(地区)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收费标准
城市(地区)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是专门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传递的非营利性会员制组织。费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信息交换中心按照上述(一)、(二)项规定收取网络服务费,并可对会员银行委托的其他增值服务收取服务费;
(二)信息交换中心应当实现年度收支平衡;
当收入超过支出有盈余时,适当降低网络服务费标准,以体现中心的非营利性质;
当收入不足以支付合理费用时,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各成员银行分担损失。
上述补充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0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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