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2024-10-20 22:05:52发布 浏览288次 信息编号:19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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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规则》的通知
银发[1998]59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满足银行卡跨区域同业信息交换业务需要,现将《银行卡跨区域同业业务资金清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 12 月 14 日
银行卡跨区域业务资金结算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跨区域银行卡业务资金结算安全、快捷、便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办法,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则。卡跨行业务。
第二条 银行卡跨区域业务的资金结算必须有利于控制资金结算风险,保证跨行资金结算的顺利完成;必须符合现行银行间清算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必须适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具体做法,并充分考虑与现代支付系统的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的统称。
第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负责为其成员单位(商业银行、区域中心)提供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的信息传递和清算信息服务。区域中心负责为其成员银行提供信息传输和清算信息服务。银行卡跨行业务信息传输和清算信息服务。
第五条 银行卡异地跨行业务资金清算流程应当与交易信息传输流程相对应,方便清算信息的核对、查询和更正。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银行卡跨区域业务资金结算以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
(一)信用卡授权POS交易,代理行根据信息源提供的交易信息制作结算单据,通过信息交换中心对数据进行整理、联网,生成结算数据,报送人民银行中国总行或分行营业部进行资金结算。
(二)对于ATM和转账POS交易,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根据ATM和POS交易生成结算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营业部进行资金结算。
第七条 资金结算采用日末净额清算、净额结算的方式,采用先借后贷的会计原则。
第八条 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报送的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凭证中国以总中心和区域中心为结算的法律依据。
第九条 商业银行总行和区域中心各成员行应当使用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结算,其账户应当保证有足够的余额。每日结算。
第十条 总中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银行卡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区域中心亦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开立银行卡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网络单元的清算资金通过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账户进行划转和清算。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者分行与总中心或者区域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与会员单位签订协议,规定总中心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清算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资金结算各方责任。不遵守规定的义务和处罚。同时将协议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总行或者区域中心报送的清算数据和《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直接借记或者贷记商业银行总行或者分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清算凭证”。
第十三条 总中心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清算准备金,以弥补因资金未及时划入各清算单位而造成的头寸缺口。
第三章 基础练习
第十四条 每日日期切换后,中心中心将分别对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当天的交易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汇总,从而产生各商业银行与区域中心需要清算的资金之间的差异。需要由区域中心清除的差异。 、生成《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和《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凭证》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各区域中心根据其成员银行对转入的跨行交易进行异地清算,造成区域中心的清算与各成员银行待清算资金的差异,从而产生“银行卡银行卡同业资金结算余额表》和《银行卡同业资金结算凭证》须提交账户开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总中心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入网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信息,区域中心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提供入网成员单位的资金结算信息。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依据《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或《银行卡同业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和《银行卡同业业务资金结算资产负债表》办理资金划转。总行、区域中心提交的《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凭证》。和结算。
第十七条 未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立账户的外国商业银行总行,总中心将资金结算信息发送至该商业银行总行。当其清算余额为支付差额时,应当主动开具清算凭证并发送给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负责办理资金划转和结算。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收到补差额商业银行和区域中心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总中心账户结算余额后,借入资金以总中心开具的《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结算凭证》为准。记录总中心账户,贷记差额收取的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余额转至差额收取区域中心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区域中心的结算余额为支付余额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区域中心提交的结算凭证,对相关成员银行账户进行借记和贷记。然后将差额汇至中国人民银行中央中心。总行营业部开立的清算账户。反之,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收到中央中心的差额划拨后,根据中央中心提交的清算凭证,借记或贷记区域中心各成员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区域中心。
第二十条 为保证跨区域银行卡业务资金结算按时完成,有结算资金余额的各会员单位应在开会第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资金汇至中心中心。日期变更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收到中央中心清算数据当日,将资金汇至各收取差额的会员单位。
第四章 清算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跨区域银行卡业务资金结算的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惯例,恪守信用、履行付款、办理资金结算,不得拖延、拒绝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对账出现不平衡的,以中心中心清算数据为准,先入账,差额由各清算单位记录。查明原因后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因总中心、区域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错误或者未及时提供清算数据造成的损失,总中心、区域中心按照准备金存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原则上不予垫款。会员单位因备付金不足、错误或延误等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资金的,中心中心将用清算账户中的备付金进行补足。预付资金将按每天 0.05% 的利率收取罚息。
第五章 强平错误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区域中心经核实发现结算信息有误的,应向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报告,由总中心、商业银行、区域中心联合查找。 。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的错误,按照综合中心制定的《错误与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会计调整交易合并为当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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