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打击! “两高”联合发布私募犯罪典型案例,近两年共起诉2085人
2024-10-20 20:03:03发布 浏览321次 信息编号: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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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击! “两高”联合发布私募犯罪典型案例,近两年共起诉2085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统称“两高”)联合发布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从近年来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私募基金犯罪频发。据悉,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私募基金犯罪提起公诉2085人; 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因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累计宣判1888人。下一步,“两高”还将继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与证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推动行业治理。
私募股权犯罪典型案例出炉
12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从公布的内容看,该批典型案件有5起,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集团集资诈骗案、孟某、岑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据了解,这5起典型案件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涉及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注册基金和未注册“假基金”,涵盖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股权投资犯罪等。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领域常见的犯罪行为包括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等。
例如,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或部分备案,不影响非法集资活动“违法”的认定。在中基中基集团集资诈骗案中,孟某、岑某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采用诈骗手段非法筹集资金,并以非法占有资金为目的,已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
事实上,借私募基金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常用的方式包括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抛网式销售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这些都是公开的。 ;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组织不合格投资者以私募协议方式持有基金份额,允许“团购”,分割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收益权,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私募基金。避免投资者数量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或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诱因,承诺偿还本息或提供利益奖励,具有诱惑力。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院庭长(以下简称“庭长”)就联合发布典型案件答记者问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私募股权犯罪的通知截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已对私募基金犯罪案件提起公诉2085人。 2022年和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目前,已依法提起公诉13起,已宣判5起。此外,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宣判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上述负责人介绍,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资端,主要是非法集资犯罪,也有一些诈骗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等。市场和其他犯罪。
对于私募基金犯罪频发的原因,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白文曦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资金和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监管滞后的问题,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一些私募基金公司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有的存在道德风险。此外,部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回报,可能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监管持续加大
为整顿行业环境,监管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今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监管协调,严厉打击“假私募”、“假黄金交易所”等违法金融活动,将各类证券活动纳入监管依法依规,消除监管空白和盲点。
上述负责人介绍,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标准,针对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犯罪行为,私募基金领域欺诈、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修订了犯罪立案和起诉标准。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此外,今年11月,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爆发投资风险后,证监会组织证监局、中基协进行核查,发现:相关人员控制杭州余姚、深圳汇盛等公司。机构数量多、投资嵌套多层次,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披露等情况,因此决定对杭州余姚、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
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公示期满后失去联系、无法继续满足管理人注册要求、未提交专项法律文件等原因,被中国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期限届满后提出意见。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中国基金业协会年内共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427家。最新数据显示,现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1699家,管理基金15.37万只,基金规模20.61万亿元。
白文曦认为,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完善投资者教育、建立维权机制等,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 。
上述负责人还提到,下一步,“两高”将继续加大对私募基金犯罪的处罚力度,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查处私募基金犯罪。依法设立资金。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更加注重主动司法,加强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私募基金行业治理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行业合规建设、促进行业治理、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
北京商报记者 李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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