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备案吗
2024-10-18 19:09:04发布 浏览374次 信息编号:18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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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备案吗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需要登记?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时需要办理登记。股东减持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和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之前发行的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股票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规则》中有关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交换。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限制股份转让承诺的,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出售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因司法执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捐赠、债转股、股权置换等原因减持股份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满三个月。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仅初步建立了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但证券交易市场仍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将对市场投资者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未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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