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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主城区养犬不文明行为抓狗大行动

2024-10-17 12:09:22发布    浏览393次    信息编号:18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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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主城区养犬不文明行为抓狗大行动

目前,市民对主城区不文明养狗的投诉不断增多。他们意见强烈,反应强烈,要求严惩不文明养狗行为。为切实解决公民强烈反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科尔沁区城管监察大队公安部门决定开展“抓狗行动”,严厉打击主城区不文明养狗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科尔沁区城管监察大队会同公安部门,组成60人的“抓狗队”,严厉打击不文明养狗行为,并进行强制围堵和围堵。依法管理各类非正规饲养的犬只。严格管理,重罚。对于社区不文明养狗行为,街道将联系城管、公安部门共同采取行动,依法查处。

2、重点管理区域:通辽市科尔沁区主城区

三、饲养者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狗必须拴住或圈养。养犬不得大声喧哗、惊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大型犬(体高55厘米以上)、中型犬(体高35厘米以上55厘米以下)禁止外出。经批准的攻击性犬只和大型犬必须拴起来或圈养,并且不允许在户外遛狗。犬只外出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时,必须将犬只放入狗笼内或给犬只套上口套或拴上皮带,并须由成人牵着。

3、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机关、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营业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候机(机场)场所;早上6点至晚上8点,宠物犬不得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公共场所;盲人、重度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和特种工作犬除外。治疗狗或处理免疫和检疫的情况除外。

4、携带宠物狗外出时,必须用牵引绳(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人牵着。如有必要,应戴上口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或牵引绳的,将被视为被遗弃。狗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您携带宠物狗乘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携带宠物狗(导盲犬、协助犬、特种工作犬除外)。

5、带狗出门时,带狗远离人群,避开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狗者不得聚集,以免打斗、吠叫、相互传播犬只疾病。不允许斗狗或遗弃狗。

六、从事商品性犬只寄养、美容、护理等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卫生环境。

7、如果狗在户外排泄粪便,遛狗者必须立即清除。如果在某些街道上发现未经处理的粪便,运狗人有责任清除该街道上的所有粪便。如果狗不彻底清除它,他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8、如发现不文明养狗行为,将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新媒体上对遛狗者进行曝光,并曝光不良行为!

4、建立犬只检查中心,负责照顾无主和被没收的犬只。处理收容所犬只的程序如下:

1、将收容所犬送到犬只收容所寄养,并将犬只收容所通知书发送给犬只饲养员。

2、养犬人自入院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到犬只收容所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并缴纳押金后,方可领回犬只。

3、自入院之日起3日后,养犬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缴纳押金或自行处置犬只的,无人认领或未认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理。通过了。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1.犬只外出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本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携带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或者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众责令改正。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强制拘留管理。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服从管理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举报。

举报监督热线:市长热线12345或110

注意

科尔沁区城管监察大队

2021 年 1 月 22 日

科尔沁区城管监察大队在此提醒您:

如果你心爱的狗狗失去了你的照顾,与狗狗分开,它一定会感到无比的可怜;

如果你心爱的狗狗不小心四处游荡,导致狗狗失散,你一定会后悔的。

城管人员有责任不让你从事不文明养狗行为,破坏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城管们很关心,会善待它们,但你只能去狗收容所,无奈地看着它们。

文明养犬,是为了和谐共处;文明养狗更能体现爱。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星空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