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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三国】民法典生效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订的合同的

2024-10-07 09:03:58发布    浏览291次    信息编号:1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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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三国】民法典生效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签订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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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个例子

刘备在楼桑村结识了失业的关羽和被拆迁的财主张飞,决定拉拢他们到楼桑村的菜场卖草鞋,从此踏上了传说中的勤劳致富之路。

三人商议成立刘氏鞋业公司,以刘蓓为法定代表人,刘、关、张分别持股50%、20%、30%。公司筹备期间,刘备负责办理公司工商注册手续,张飞负责寻找店面,关羽负责店面装修。

经过比较,张飞最终选定了位于楼桑村菜市口的一套门面房,该门面房是同村好友张大虎所有。既然是熟人,张大虎愿意把店铺租给张飞。

张飞与张大虎签订了《店铺租赁协议》,约定刘氏鞋业公司(筹)欲开草鞋店,现将张大虎位于楼桑村菜市口的店面出租,价格为每间16000元。月为一家草鞋店。专卖店。签约当天,张飞就缴纳了三个月的房租和押金。

合同签订四个月后,刘氏鞋业公司就拿到了营业执照。张飞将租赁协议和收据交给刘备,并告知张大虎,以后所有店面事宜都由刘备负责。

没想到,此时刘备看中了同一地区的另一家商店。不仅位置更好,店面布局也更利于草鞋店的装修和设计,而且价格每月只需13500元。对于张飞和张大虎签订的契约,刘备后悔不已。

这里张大虎没有按时收到刘氏鞋业的租金,就找刘备付款。刘备辩称张大虎的契约是与张飞签订的。当时刘家的鞋业还没有建立起来,张大虎应该向张飞要租金。

这里的问题是: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应如何维权?

2. 民法典施行后的修改

提供股权整体解决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创始人张飞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设立刘氏鞋业公司的合同,交易对方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了刘氏鞋业公司。合同中,张大虎请求张飞承担责任。如果存在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无论民法典生效前后,合同的相对性都保持不变。

对于公司设立期间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后是否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原《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解释三》规定,刘氏鞋业公司成立后,创始人张某与张大虎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确认,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对方张大虎请求刘氏鞋业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根据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刘氏鞋业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张大虎请求刘氏鞋业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李晓红律师总结

提供股权整体解决方案的李晓红律师指出,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发起人名义签订设立公司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对方只需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的人是公司的创始人,并且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公司,或者与设立公司有关。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为设立公司目的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法人。公司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 。

股权律师李晓红认为,在民法典时代,合同对方要求对方在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无需确认合同,也不需要合同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降低了举证难度。合同对方要求公司承担准备期间签订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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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晓红律师,股权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股权三国】学习社区创始人,硕士,研究领域为“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税法”。李晓红律师拥有多年中高层企业管理经验和会计知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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