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公司至香港上市问题分析
2024-10-07 08:03:56发布 浏览394次 信息编号:18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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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公司至香港上市问题分析
经查询相关案例,分拆子公司通过小红筹上市的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上市时间
发行人
重组情况
平安/中国/
2018年
平安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涉及控制权变更
三点六十
/
2019年
360鲁大师控股有限公司
涉及控制权变更,为避免关联并购,采取两步走法
新华医疗/
2019年
华健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企业本身是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海正药业/
进行中
大明药业(开曼)[5]
分拆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上述案件中,新华医疗全资子公司华健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健医疗”)上市前,华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国际”)华佗国际全资子公司新华医疗华佗国际将其持有的香港Vista 60%股权转让给华健医疗。华健医疗向华佗国际发行华健医疗股份,以支付部分股权转让对价。部分对价采用现金支付。交易完成后,华佗国际不再直接持有香港Vista股权,其在华健医疗的持股比例由9.92%增至约44.37%。 成为华健医疗的全资子公司。
我们发现上交所对本次重组予以关注,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目的、支付安排、标的资产估值、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尤其是Vista是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交流重点围绕本次交易的目的、业务安排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结合标的资产和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说明公司本次交易的理由和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本次交易部分股份支付的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说明公司是否目前从事“与Vista、华干控股类似或相关业务及其发展”、“若华干控股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公司将履行‘不竞争担保’,新华医疗及其子公司上述协议是否会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是否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ETC。
(三)
分拆上市路径示意图
注:上图仅给出了一种可能形式的粗略轮廓。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境内外的架构设计。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我们初步了解到,现有的一些案例是通过持股转股的形式构建红筹架构,以规避审批或附加要求。但另一方面,如果子公司通过改制转为实际主体,控制人等主体可能构成重大资产出售及关联交易,需要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程序。资产评估。此外,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的额外关注。
四、
路径四:借壳上市
如果拟分拆的公司采取借壳上市方式,通常可以分为两个实施步骤:(1)A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现金收购香港上市公司; (二)香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现金方式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实施完成后,A股上市公司分拆资产将在香港股市上市。同时,A股上市公司将继续对这些资产进行合并报表处理。分拆上市路径示意图如下:
单击图像查看大图
(一)
A股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公司
1. 付款方式的选择
A股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时,可选择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股票。若以发行股票方式收购,交易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现金收购则无需行政审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和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其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已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门验证,以确认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意见已经或将通过本次交易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但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行为已终止3年以上。 ,但交易计划有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且不影响追究相关行为人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和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明确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需要重点关注第一个,即要求注入的资产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这种情况通常会成为证监会后续审核过程中的重要关注点[6]。如果收购标的的主营业务不突出,且具有明显的壳公司特征,从证监会的审核角度来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财务状况考虑使用现金收购可以相应减少审查对交易的影响。产生的风险。
2、审批事项
A股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公司本身就是一项境外投资交易,还可能涉及以下日常审批事项:
序列号
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
相关依据
海外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
业务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登记和审批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者敏感行业的,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情形的企业境外投资实行登记管理。
海外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
发展改革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用于投资主体直接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实施的敏感项目。审批机关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条 实施备案管理的范围为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项目,即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资产、股权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项目。
外汇登记
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审批和外汇登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审批,并按本规定由银行代替。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集中申报(可能涉及)
商务部反垄断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度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报告标准[7]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国务院提前。未申报集中的,不予实施。
除上述常规审批事项外,若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还可能需要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获得商务部门的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批准或备案。若交易涉及上述审批或备案,根据实际情况,除国资背景上市公司披露的成功案例外,获得商务部门的审批文件难度较大。
三、相关案例
经检索,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案例简述如下:
序列号
上市公司
收购目标
目标情况
付款方式
完成时间
圆通快递()
先达国际物流控股有限公司(06123.HK)
先达国际是一家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仓储、配送、清关、承包及配套物流服务。
截至报备时,先达国际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为2,879,005,000港元,净利润为6,303,000港元。
现金
2017 年 11 月 3 日
新奥股份 ()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02688.HK)
新奥能源主要从事燃气管道基础设施、车船加气站及泛能源站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等多品类能源的销售与分销,能源贸易业务以及中国的其他服务。与能源供应相关的服务。
截至备案时,新奥能源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760,749.74万元,净利润为284,949.23万元。
发行股份
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沉赤万A()
招商局港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144.HK)
招商局港口是一家港口开发、投资和运营商,在中国沿海主要枢纽港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港口网络。
截至备案时,招商港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566,845.56万元,净利润为492,828.94万元。
发行股份
2018年10月10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
中国有色矿业股份有限公司(01258.H)
中国有色矿业是一家垂直一体化铜生产商,也生产钴相关产品。专注于赞比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铜钴资源的开采、选矿、湿法冶炼、火法冶炼和销售。
截至申报时,中国有色矿业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为1,409,219.25万元,净利润为161,524.32万元。
发行股份
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上海电气 ()
上海吉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02335.HK)
上海吉友主营业务从事紧固件、刀片、轴承、切削工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截至申报时,上海吉友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778,496.72万元,净利润为30,055.62万元。
发行股份
2017年7月审核通过
中粮地产 ()
大悦城地产 (00207.HK)
大悦城地产是商业综合体和商业地产运营的海外上市平台。其主要收入来自于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酒店运营、物业管理等服务业务板块。
截至备案时,大悦城地产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1165,776.1万元,净利润为134,236.28万元。
发行股份
2018年12月6日审核通过
从上述案例回顾来看,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A股上市公司一般具有中央或地方国资背景;
(二)收购的标的资产一般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境外资产,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即本质上是“内部重组”而非第三方之间的收购;
(3)收购资产普遍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近两年财务报告中列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高。
(二)
其他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方式
除A股上市公司通过现金或发行股票收购香港上市公司外,实际控制人或其实际控制主体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使用自筹资金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然而,这种方法对现金流的要求较高。另外,从成本角度来看,被收购的香港上市公司属于空壳公司,这将对上市公司出售分拆资产以及后续的资产注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
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分拆资产
香港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现金或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分拆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理解主要风险是该交易可能被香港联交所视为“反收购行动”,从而需要根据新上市标准获得批准。
反向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产收购(或一系列收购)。若香港联交所认为该资产拟上市,将构成规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反收购行动规则应当按照反收购标准审查批准。当“反收购行动”被触发时,可以证明其无意规避新的上市要求,而对于空壳公司来说,其申请可能会遇到重大障碍。
结论
通过对上述分拆子公司赴港上市的不同路径及相关案例的探讨,我们发现相应路径中的一些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具有一定的讨论空间和灵活性,而不同的A股上市公司仍需为其“量身定做”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尤其是在重组阶段,相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路径的需要妥善解决。
[笔记]
[1] 67号文件规定:“三.对于关联企业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企业境外上市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规定作出判断。 、关联企业境外上市方案、上市公司保持独立上市地位的承诺以及可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和前景,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对保持独立上市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和展望,将逐项审议表决。 (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关联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独立董事应当将该事项报告流通股股东(征集公众股股东投票权的)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江河集团分拆梁志天设计集团赴港上市已获证监会批准,但此类案例较为罕见。
[3] 联交所公司监管部就汇量科技旗下子公司在香港上市事宜进行询问:“请您告知贵公司境外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是否涉及境内监管审批。如有,请说明所涉审批的具体情况。对此,汇量科技回应称,“本次香港上市涉及的境内监管审批是根据《97红筹指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情况,考虑到1)境内业务及收入来源。本次香港上市范围主要来自境外业务经营公司。 2)少数通过境外架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次香港上市范围内也已存在三年以上。 《97红筹指引》规定,本次香港上市仅需获得香港上市实体(即Inc.)及其境内股东(即广州汇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的同意。
[4] 为便于下文讨论,该路径下的小红筹不仅包括受控制的中国自然人设立的常见红筹架构,还包括在境外设立架构并将控制权转让给其他非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 -中资企业或机构、上市公司仅作为股份公司。
[5]本案拟在美股上市,但具有相关分拆案件的特点,故本文也对其进行分析。
[6]例如,在上海电气收购上海集友的交易中,证监会在反馈中多次询问公司业务模式、库存等对其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在中粮地产收购大悦城的过程中,证监会关注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信贷政策等对基础资产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7]《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报告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具体规定了报告标准:“经营者集中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未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元。且其中至少两家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0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金融等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证券、期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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