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 IPO实操研究系列(一)股改流程、常见的股改瑕疵及整改措施
2024-10-06 21:04:14发布 浏览311次 信息编号:18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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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IPO实操研究系列(一)股改流程、常见的股改瑕疵及整改措施
查阅A股IPO案例,上述上市公司股改过程中常见的缺陷或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文“注意事项”部分重点介绍的程序不再解释)包括: 发起人协议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股改期间全体发起人。签字;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后存在差异;未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程序;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存在未弥补亏损、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等情况。
笔者总结了监管机构对上述常见问题的关注重点以及企业可以采取的常见措施:
(一)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全体发起人未签署《发起人协议》。
存在拟上市公司未签署保荐协议或部分保荐机构未签署保荐协议的情况。对此,公司及中介机构如实披露问题的实际情况,并针对问题提供合理解释或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通常情况下,监管机构不会就此问题进行额外询问。
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
1、发起人在创立大会上确认了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事项;
2、各赞助商将对未签署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和确认。
经整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全体保荐人未签署保荐协议,不构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性障碍。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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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后差异
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企业常常会因“股份支付”、“费用分摊”、“政府补贴”、“折旧摊销”等原因对股份制改造前的净资产进行调整。监管机构关注的主要问题是:①调整的幅度、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②是否影响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往往导致发起人虚假出资); 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股东是否因此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对于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
1、编制《纠错特别说明》,逐项说明调整内容、调整原因和调整依据;
2、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确认错误更正;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差错更正进行鉴证,出具《附特别说明差错更正鉴证报告》,以验证调整内容的真实性和调整理由的充分性;
4、聘请评估公司就差错更正对业绩的影响出具《关于因股改资产负债表后续调整而对股改评估结论进行相应修改的说明》(如有);
5、申办者确认纠错结果;全体股东确认错误更正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
6、聘请会计师进行验资审核,出具《验资审核报告》(如需要)。
在上述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下,公司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的追溯调整不会成为公司IPO的实质性障碍。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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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经评估/审计/验资
1、股改中所需评估、审计、验资的法律依据
(一)是否需要评估:股权分置改革的出资方式为“净资产转股”,属于非货币投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8],非货币性投资应当进行评估。
(二)是否需要审计:《公司法》第九十五条[9]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转入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它没有明确要求公司进行审计。但考虑到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疑问,实践中,为了合理解释股改的合法性,公司股改会聘请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和确认。
(3)是否需要验资:自2014年3月1日起,设立其他类型的公司,除募集设立的公司外,不再强制验资[10]。在IPO实践中,为了合理说明出资到位,公司股改委员会聘请会计师对公司实收资本已缴足进行核查。
2、实践中未进行评估、审计、验资的整改措施
公司股改期间未进行评估、审计、验资的,公司可以对未进行评估、审计、验资的情况采取以下纠正措施:①追溯评估; ② 回顾性审核; ③验资审查。同时,公司股东确认了前述评估审核结果。
上述整改措施实施后,该情况对公司IPO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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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存在未挽回的损失
《公司法》并没有禁止亏损企业进行股改,只是要求公司净资产为正且高于公司注册资本。不过,在IPO审核过程中,仍会存在股改损失无法弥补的担忧。针对这一问题,《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问答》[12]第13题明确,股改期间未弥补损失的存在不会影响IPO,但并对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股改期间公司未弥补损失问题,监管机构关注的主要问题是:1、公司是否按照要求披露了股改未弥补损失。披露内容包括: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原因及该情况是否已消除。 、整体变动后的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以及与报告期内利润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 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合法,与债权人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已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完全的; ③基于未弥补亏损,要求公司说明报告期内盈利的合理性以及公司不存在未来持续亏损的风险。
针对上述监管关注的主要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的纠正措施(如因股权分置改革基准日公司净资产追溯调整所致,请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基准日公司净资产追溯调整相关办法详见本节“(二)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包括:
1、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前述相关事项;
2、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3、股改后公司财务数据分析证明,公司未弥补亏损已消除,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采取上述整改措施后,该情况不构成公司IPO的实质性障碍。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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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低于净资产。如果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则属于不真实投资。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通常是由于会计差错更正和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追溯调整所致。 ”)。
监管机构询问的主要焦点是①出资是否不真实,整改措施是否充分; ②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③是否受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重点,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应当披露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原因;
2、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部分予以补足。补足方式包括:股东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出资补足;
3、召开股东大会,落实整改行动的批准程序;
4、聘请审计机构进行验资;
5、获得监管机构无违规证明。
采取整改措施后,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缺陷不会对公司IPO产生实质性影响。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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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股改时,公司在股改的筹划和安排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上述事项,以避免公司股改过程中出现法律缺陷。若公司已完成股改,且存在上述情况,可在公司申报前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确保后续IPO流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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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价值转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限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或创业板股份数量在1亿股以内的,分配给战略投资者的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数量的30%在本次公开发行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足1亿股的,分配给战略投资者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20%。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受理发行与上市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要求“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中规定“如果资本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的文件,须加盖总行公章,或提供分所可以承办验资业务并已办理相关审核程序或授权程序的证明文件总部的。”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股改时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期货资格或进行强制审查,但实践中监管机构仍对此进行严格监管。拟IPO公司报告期内历史沿革变化所涉及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具备证券资质的,公司需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股改期间的审计、验资等。审查。
[4]例如,浙江省企业可以在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称电子平台(浙江企业在线)(网址:)上完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5]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成员人数超过二十五人的,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两个以上单位的成员共同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会还可以选举组织者,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6]《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报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重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务、劳动保障等事项的,必须事先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参股的企业)的,须将改制方案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7] 《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军工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程序,须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核并接受相关指导、管理和核查。
[8]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经过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估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变更后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时,必须依法办理。
[10]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
[11]包括无法提供评估、审计、验资等相关材料。同时参见注5。审计机构、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不具备证券资质的,公司在本次评估期间可能需要聘请具有证券资质的机构对评估、审计、验资机构进行审核。股改。
[12] 2023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沪交所[2023]28号)。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无效,但IPO实践过程中仍按照原审核问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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