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干货 | 企业上市之股改篇(四)
2024-10-06 20:05:11发布 浏览390次 信息编号:18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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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干货 | 企业上市之股改篇(四)
(一)股改时聘请的审计、鉴定、验资机构的资质
2000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审计师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0]131号),其中规定,拟上市企业设立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资格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验资、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设立时聘请不具有证券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办上述业务的,须在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并应聘请具有证券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审核出具专业报告后方可申请发行股票。该规定随着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的颁布而被废止,自此,股改期间企业聘请的验资、鉴定、审计机构不再强制具有证券期货资格或进行法律法规层面的强制审查。
(二)拟上市企业股改期间发生股东变更
一些拟上市公司需要在股改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期间(“股改期”)进行股权转让或增资以引入新股东,以优化其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或融资需求。
这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股改期间的股本变动,但由于股改是以股东在股改基准日享有的经审计的上市净资产进行转换,如果企业在股改基准日后增资, 将导致其净资产在股改基日后发生变化,与基日净资产转换计划不一致,可能影响企业业绩连续性的计算。因此,拟上市公司通常会避免在股改期间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新股东。目前,股改期间通过增资方式上市的公司相对较少,龙柏集团()和光大证券()等案例屈指可数,但在这些情况下,发行人具有国有资产的特殊背景,缺乏普遍的参照。
与增资相比,股权转让是拟上市企业股权的变更,不影响股改期间的净资产,不造成发行人业绩连续性中断。但新股东在股改基日还不是拟挂牌企业的股东,且新股东一般在股改基日的净资产中没有权益,因此实务中对于股改期间引入的新股东能否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存在争议, 因此,通常需要所有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发起人协议和成立会议来确认新股东的发起人资格。市场上股改过程中的股权转让案例很多,如长亚()、同兴达()、深圳凯瑞德()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一些地方的商业登记机关认为,股改期间发生的股东变更,无论是以股权转让还是增资的方式进行,都会影响发行人完成股改的商业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拟上市企业在确定股改基期后打算变更股改基期的,应尽量重新确定股改基期,以规范股改流程,再在股改调整后进行股改;如果股改的基期无法调整,而要将投资者引入增资,则应尽量在股改完成后实施增资。如需要提前锁定增资交易,拟上市公司可在股改前与投资人签订相关意向书等交易文件,待股改完成后再进行交割及商业变更。如果投资者同意转让旧股,拟上市企业可以在股改期间经企业注册地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股权转让审慎引入新股东。
(3) 股改时,发起人协议未由所有发起人签署
根据《公司法》第 79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的筹备事务;发起人应签署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前所述,当公司打算进行股改上市时,发起人协议应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在发起人协议全部未签署的情况下,审查监管机构将关注不签署发起人协议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股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这些案例的回应要点可以看出,拟上市企业在股改时未签署发起人协议或全体发起人未签署发起人协议,一般可以主张不影响股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但仍然存在程序缺陷。为弥补这一缺陷,应积极争取签订补充发起人协议,并在IPO申报前及时获得未签署发行人协议的相关发起人的批准,以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发起人之间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如果无法联系到相关发起人,也可以通过公布和公证的方式履行合理通知的义务。
(4) 以股改基准日为净资产追溯调整
拟挂牌企业应审慎处理股改净资产追溯调整事宜,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被监管机构质疑拟挂牌公司是否虚假出资,或股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验资评估机构出具审计专项审查报告、审查验资报告、追溯评价报告或特别说明、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股改项下净资产追溯调整的审查确认及股份转换计划的相应变更; 以及所有发起人签署对赞助商协议的补充协议。对于弥补净资产差额和收回超额利润分配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对处理方案出具特别意见。减损后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或对涉及股本折旧不足的补救措施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明。必要时,全体发起人或相关股东应出具全面承诺书,承担因出资瑕疵造成的相关责任或损失。
2. 总结
股改是企业申请境内IPO的必要步骤之一,股改的合规性也是监管机构在IPO审核过程中关注的关键问题之一。同时,股改可能对拟上市企业的股权、业务、财务、税务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拟上市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及其股东的实际情况,在启动股改程序前,考虑确定股改基准日、设计股改方案、推进股改进程、纠正违规行为等方面,同时,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推进有关股改工作,确保股改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损害股东、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股改乃至后续IPO审核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拟上市公司应提前做好充分论证,并制定整改方案和对策,为后续IPO审核扫清障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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