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条件明确
2024-10-06 07:01:37发布 浏览306次 信息编号:18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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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条件明确
中国证监会6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进一步明确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中国证监会表示,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除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外,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首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非上市联合体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核指引》审核标准的相关要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且确认股份数量超过80%(含),但无需提交指引所列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审核标准进行核查,并在优先股发行申请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招股说明书及发行报告书》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编制并提交申请文件 三、优先股发行后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存管 四、信息披露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7月19日发布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印发实施《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通知(修订)根据上述指引,非上市银行可以直接发行优先股。此举拓宽了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对于提高中小银行资本实力、加大授信力度、服务实体经济大有裨益。
天风证券研报指出,非上市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补充渠道有限,一级资本几乎完全被核心一级资本(成本较高)覆盖,制约了其授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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