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创业板注册制来了
2024-10-06 00:05:50发布 浏览513次 信息编号:18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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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创业板注册制来了
1、取消现行创业板发行条件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2、取消暂停和恢复上市;不再对交易退市设定退市盘整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更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行为将强制退市 停牌时间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决定书”改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决定书生效”,让投资者更充分贸易机会。
3、新股不涨跌幅限制,前五个交易日不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个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创业板股票涨跌幅放宽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4.明确新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前20个交易日,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并应参与创业板交易。证券交易时间超过24个月。同时,删除了原规则中2天、5天冷静期的要求。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并继续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证监会将按照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6、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将公布配售股票的出借信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股票出借人。
发行:三类公司各有市值和财务标准
从发行上市条件来看,创业板改革在新证券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更加包容、多元化的股票发行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创业板改革方案明确,再融资和首次公开发行将与注册制同步实施,程序基本相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注册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办法》取消了现行创业板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现行发行条件,并对申请首次上市作出了规定: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公司已连续经营三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三、业务齐全,具有独立经营、持续面向市场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单位无《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录。
同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期市值、营收、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方式支持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一是适当提高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去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损失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公司和红筹公司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公司的上市标准。
具体来说,创业板注册上市,除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外,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须超过4亿元人民币,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须在10%以上;市值和财务指标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具体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分为三组:
一般企业(须满足至少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公司(必须满足至少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特殊股权结构企业(须至少满足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退市:取消暂停上市并恢复上市
在退市制度安排方面,本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制度的成果。按照注册制理念,从提高现有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从退市程序、标准和风险提示机制等方面进行。要优化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退市机制有多项改革。
一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交易指标方面,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指标,并适当调整交易量、股东人数等退市指标,充分发挥退市市场化作用功能。财务指标方面,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取负值且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综合指标,为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完全交叉适用。市场触发期统一为两年,及时淘汰既无盈利能力又无收入的空壳公司,实现精准快速清算。监管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重大缺陷或规范运作未及时整改”指标,强化公司合规披露和规范运作意识。
二是精简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恢复上市;退市交易不再设置退市盘整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更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强制停牌。时间点由“知悉行政处罚或司法决定预告送达”改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决定生效”,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充足的交易机会。
三是强化风险提示。针对金融、监管、重大违法退市等情况设置退市风险警示(*ST),并根据风险等级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况的风险警示公告披露时间和频率。
交易:设置单笔交易最大申报数量上限
交易方面也有很多创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创业板新股首发交易机制。提高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一是增加新股不涨价天数和前五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立30%、60%两个级别。暂停交易指标各暂停 10 分钟。
(二)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
此外,为了减少拉涨打压、大规模涨停板平仓等异常交易行为,遏制短期炒股行为,《规定》对单笔申报数量设定了上限,即单笔限价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表数量不得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交易最低申报数量100股的制度安排,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不会改变。
为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变“市场一边倒”问题,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的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即可作为融资标的。为减少拉涨打压、大规模涨停板等异常交易行为,遏制短期炒股行为,对单笔订单数量设置上限,即单笔限价订单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单笔市价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 50,000 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交易最低申报数量100股的制度安排,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不会改变。
此外,为加强对拉高、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防止股票严重异常波动和持续过度炒作,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单的申购价格为不高于采购基价的102%,销售报关价不低于销售基价的98%。
为优化创业板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做出制度安排,即提高创业板市场价格发现效率。新股在创业板上市阶段。一是增加新股数量。涨跌天数不限,前五个交易日涨跌幅不限;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级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此外,《规定》增加了股票的特殊标识。一是给未盈利、投票权、协议控制结构存在差异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公司加上特殊标签;二是在新股上市初期进行标识,提醒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
投资者适合性:个人投资者需检查是否符合门槛
改革后创业板投资者门槛将如何变化?方案明确了新投资者开户“1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已开户的投资者在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交易创业板股票。这是为了充分考虑创业板现有投资者的权利和交易习惯。现有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基本不变,新开户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与风险相匹配。
具体来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交换(2020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增加了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新申请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开放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且必须参与创业板交易从事证券交易超过24个月。同时,删除了原规则中2天、5天冷静期的要求。
二是明确会员必须核实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
三是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必须签署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风险揭示书》。
过渡期安排:停止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申请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及试点注册制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安排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继续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证监会将按照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自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证监会对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并购重组终止审核。并将审核令及审核材料转送深交所,不再受理已受理但尚未完成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此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其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支持改革:重点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结合创业板注册制实施,改革方案还从持续披露、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同时重点夯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简化退市程序手续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金服集团、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创业板转融通证券转融通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指出,要扩大放款人范围,丰富优惠券供给。一是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二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此外,还明确出借人股票被主管部门质押或者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称,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多空平衡机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创业板转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实行市场化申报方式;明确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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