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改5年实缴?解读<公司法>三审财务项重大修订
2024-10-05 20:04:47发布 浏览305次 信息编号:18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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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改5年实缴?解读<公司法>三审财务项重大修订
注册资本认缴是否改为5年实缴?三审财务项目重大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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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寿命不超过五年。从数据来看,五年期限比较合适。
文|寿才君
出品|首席财务官(ID:)
重财教育会
第三次审查稿中关于五年出资期限的规定,此前在第一次、第二次审查稿中并没有出现过。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行已有10年了。
近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查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草案新增规定,要求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引发热议。这一时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但也需要与“激发市场活力”相平衡。
此前,8月28日,《公司法》第三稿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等公司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审核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调整引起广泛讨论。第三次审查稿规定,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清。
设定注册资本足额缴付期限的主要目的是使注册资本设置回归理性,遏制恶意约定缴付期限的行为,维护交易安全。
有专家认为,三审稿之所以规定五年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主要原因是据统计,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寿命不超过五年。从数据来看,五年期限比较合适。
对合法经营的企业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但会增加非正规经营的企业的违法成本,并试图依靠认购制度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
《公司法》修改三审稿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公司法修订历程
其中,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次审议稿在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做出了以下重大修改:
【往期回顾】:
此外,《公司法》三审稿第十四章不仅专门规定了公司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法律责任。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获得公司登记、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时交付等。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是的,公司成立后,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撤资。
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会计账簿,提供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公告债权人的,清算时应当隐匿财产。
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记载不实,或者公司财产在清偿债务之前进行分配,或者负责资产评估、验资、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的,或经核实不属实。
此外,《公司法》三审稿调整了投资限制,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连带责任投资者。同时,完善股东加速出资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必须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法》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建立公司单层治理结构,特定条件下无需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立股份公司类别股,为双层股权结构提供制度保障。
以下为公司法第三次审查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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