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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老鼠仓”案 受到行政处罚

2024-10-05 16:01:42发布    浏览347次    信息编号:18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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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老鼠仓”案 受到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6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近日对刘小东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决定责令刘小东、杨责令魏某、李如白改正,并对刘小东处以70万元罚款。杨伟被罚款20万元,李如白被罚款10万元。本案是私募基金“老鼠仓”案。

此外,还有三起证券从业人员处罚案件,包括:上海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钟家顺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3万元,并处10元以下罚款;深圳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谢敏因非法买卖股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谢敏对非法持有的股票依法进行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约13.6万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安徽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杜毅因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杜毅因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杜毅因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被罚款6万元。

常德鹏表示,上述案件中的私募基金“老鼠仓”案,是由深圳市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泛德基金”)实际控制人刘晓东、投资经理杨伟、还有交易员李如白,他们利用了自己的仓位。根据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并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私募股权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中国证监会依照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私募“老鼠仓”案例逐​​渐增多。私募基金的“老鼠仓”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比公募基金更具隐蔽性。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是证监会执法关注的焦点。

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私募基金“老鼠仓”的监管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均适用本法。同时,《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具体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不仅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严格的监管原则。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的“老鼠仓”违法行为,都将按照上述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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