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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2024-10-05 15:02:55发布    浏览428次    信息编号:18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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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7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欺诈发行、财务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证券期货犯罪不断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损害了证券行业的利益。 、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重大案件审判指导,制定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结了“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伊斯顿操纵证券案”等一批重大证券期货刑事案件。 “期货市场案”依法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法效果。和社会影响。

为全面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力度,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通知》。 ”,要求全国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依法严厉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重大意义,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惩治证券期货犯罪。依法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组织地方法院就多起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召开听证会并宣判,收集整理了人民法院审结的7起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自 2017 年起,现已公布。其中:股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件1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2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3起,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1起。这些案件从多个角度展现了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责任和担当。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罚

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一、丹东新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德义等人欺诈股票发行、违法披露重要信息案

- 欺诈性大量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二、唐汉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以完成交易为目的,频繁下达、撤单或者大量下达、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张家港保税区益世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文等人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4、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5、谷炼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七、齐雷、乔卫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一

丹东新泰电气有限公司文德义等

欺诈股票发行及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 欺诈性大量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单位为丹东新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电气公司)。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因该案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

被告人文德义,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出生,原新泰电气公司董事长。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警告并罚款892万元。

被告人刘明生,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原新泰电气公司财务总监。 2016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警告并罚款60万元。

2011年3月30日,被告新泰电气公司因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被证监会驳回。 2011年至2013年6月,被告人文德义、刘明生合谋决定虚减应收账款、少计坏账准备,编造相关财务数据,并向证监会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的定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信息。 2014年1月3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鑫泰电气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随后,新泰电气公司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收录了含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 2014年1月27日,新泰电气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577.8万股,发行价格为16.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57亿元。

被告单位新泰电气公司上市后,被告人文德义、刘明生继续利用前述手段实施财务造假,并向社会公开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 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2017年7月,深交所决定对新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退市,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先赔偿了1万多名投资者损失共计2.36亿多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泰电气公司及被告人文德义、刘明生的行为均构成欺诈股票发行罪;被告人文德义、刘明生的行为也构成非法泄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文德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明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人丹东新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罚金832万元(已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文德义有期徒刑。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三年并处十万元罚款(已缴纳);被告人刘明生犯欺诈股票发行罪、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

三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前后持续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并被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并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正在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关系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他们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依法坚决予以惩处。该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严惩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诈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法披露罪、隐瞒重要信息罪的刑法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确保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册制改革的长远进展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案例2

唐汉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频繁下单、撤单或者以完成交易为目的大量下单、撤单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唐汉波,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唐元子,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人唐元奇,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唐汉波伙同被告人唐元子、唐元琪,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量申报、撤单,不以完成交易为目的,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数量、贸易情况与申报相反。其间,利用控制账户组大规模撤回申报买入“华资实业”、“京投银泰”股票。撤回申购金额占当日各股票申购总额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为9000万。达到3.5亿元以上;撤回申报出售“银基发展”股票,撤回销售额占该股票当日申报销售总额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超过1.1亿元,并通过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违法所得共计2581.21万元。唐元启尽管明知唐汉波操纵证券市场,但仍接受唐汉波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案发后,唐汉波、唐元子、唐元琪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过程中,唐汉波举报揭露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汉波、唐元子、唐元琪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汉波、唐元子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唐元琪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唐汉波系主犯,唐元子、唐元琪为从犯。唐汉博、唐元子、唐元启都有投降的情况,而且唐汉博有立功表现。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对唐汉波、唐元子从轻处罚;唐元琪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汉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元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 150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唐元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

典型含义

本案是典型的“欺诈性交易操纵”(又称虚假申报操纵)案件。 “欺骗性交易操纵”是指不以完成交易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的行为。或寻求相关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欺诈交易操纵”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唐汉波、唐元子利用控制账户群,共同实施“欺诈性交易操纵”。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此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案例三

张家港保税区易世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雯雯等人操纵期货市场案

——非法利用技术优势操纵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单位为张家港保税区依世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世盾公司)。

被告人金文文,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原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人高燕,女,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原伊什顿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人梁泽忠(美籍),男,1971年7月5日出生,原为伊斯顿公司业务发展经理。

被告单位一世盾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后通过被告金雯雯在华鑫期货有限公司开立期货账户。 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易世盾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被告人高燕、金文文的介绍,通过租赁、收购等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7名法人的期货账户。与伊斯顿自有账户组成账户组,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从事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在此期间,公司隐瞒了其对账户群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的事实等,并规避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监管措施,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贸易优势;并与金文文等人合作开发自主研发的订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从而非法获取额外的交易速度优势。 2015年6月1日至7月6日,伊斯顿公司及被告人高岩、梁泽忠伙同金文学,利用逃避期货公司资金、持仓核查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交易速度,进行大量交易。沪深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合计377.44万手,违法获利3.893亿元以上。

被告人金文文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1348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一世盾公司、被告人高岩、梁泽忠、金文贤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情节特别严重;金文学的行为也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易世顿公司能够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高燕、梁泽忠有自首情节并能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缓刑;金文文的两项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分别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被告易世顿公司罚款3亿元,追缴违法所得3.893亿元;被告人高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并处罚款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泽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金文文因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三

典型含义

该案是一起期货市场新的操纵行为的典型案例。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本案的操纵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易世盾公司、被告金文文等人违反相关规定,隐瞒对易世盾账户群的实际控制权,并利用大量账户进行高频次程序化交易,规避中金公司的监管措施。风险控制。自研订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逃避期货公司资金、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交易速度优势,大规模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期货交易卷。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斯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其本质上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正确处理本案,不仅符合刑法的规定,而且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

周文伟内幕交易案

——证券交易所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周文伟,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

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周文伟利用其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助理的职务,使用其工作账号和密码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披露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中,浏览并获取上市公司报送审核的业绩增长、分红、重大合同等良好信息后,他利用办公室外网电脑登录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15只股票。涉案股票,合计买入金额852万余元,销售金额871万余元,违法获利17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伟利用其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身份,在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并在该信息公布后卖出该证券。次日被披露。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周文伟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退还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周文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

典型含义

内幕交易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原则,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推荐该信息。其他人购买或出售证券。本案被告人周文伟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证券交易交易量特别巨大,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该案的正确处理,体现了严惩精神,对证券交易所等从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证券监管人员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五

古炼内幕交易案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顾连,男,汉族,1973年2月22日出生,原江苏天腾SMG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2月28日至29日,北京慧聪网国际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网)法定代表人郭江(另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江(另案)与上海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朱军红就收购北京智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行锐景)“中关村在线”相关优质资产进行洽谈并达成初步意向。 ”通过上海钢联网站,随后进行了多次洽谈。 2016年2月25日,上海钢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钢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智行锐景100%股权。郭江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于2015年底至2016年1月上旬向被告人古炼泄露“上海钢联拟收购慧聪网络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 2016年1月至2月,古炼通过潘冬梅的证券账户买入上海钢联股票18万余股,交易金额766万余元。出售股票后,非法获利126万余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炼的行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考虑到古立安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内幕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古立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三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内幕交易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的范围,并明确: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古炼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从知情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而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证券交易交易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该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警示广大社会公众汲取该案的教训,切勿探查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案例6

陈海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特别严重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海晓,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原安徽万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江苏东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电器)进行重组。东源电气股票于2014年4月1日停牌。同年9月10日,东源电气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薛荣年(时任金通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是东源电气重组的内部人士。 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海晓多次与薛荣年联络、联系,利用其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东源电器股票1022万余股,交易金额逾1000万元。超过6919万元。 2014年9月19日至24日,陈海晓出售东源电器全部股份,非法获利1.03亿余元。在前述东源电气重组内幕消息敏感时期,陈海啸还将该信息泄露给了同事明进、施勇。明金买入东源电气股票2900股,并在该股停牌前卖出,造成亏损2983.26元;勇某以交易金额167万余元买入东源电器股票,并在股票复牌后出售,非法获利276万余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安徽潮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东股份)进行重组。薛荣年是潮东股份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海啸在合肥徐同泰宾馆招待薛荣年等人时,获悉朝东股份与浙江顾家家居有限公司合作的内幕信息,并购买了该股份。 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潮东股份共有股数超过239万股,交易金额超过2673万元。 2014年9月29日,股票被暂停交易。 Co.,Ltd。于2015年2月6日恢复了交易。在恢复当天通过Block 出售了All Co.,导致损失超过40,000元。在有关股票重组的内部信息的敏感时期,Chen 将信息泄露给了Ming Jin和Shi Yong。 购买了80,000股股票,交易金额超过990,000元,并在股票恢复交易后出售。 ,赚取超过208万元的非法利润; Shi Yong购买了110,000股股票,交易价值超过12100万元,并在股票恢复交易后出售了这些股票,其非法利润超过214亿元。

二

裁判结果

该案首先是由安河省班布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案是由高等人民法院的。

法院裁定,被告Chen 是一个非法获得有关证券交易的内部信息,并在公开内部信息之前从事与内部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 Chen 还将内部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导致其他人从事与内部信息有关的活动。与信息相关的股票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和内部信息泄漏的犯罪,情况尤其严重。因此,被告Chen 被判处七年徒刑,并因内部信息内部贸易和泄露信息而被罚款1.5亿元人民币。

三

典型的含义

这种情况是内部信息内部交易和泄漏的典型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的检察官“关于在处理内部人士交易和泄漏内幕交易的刑事案件中针对特定法律的多个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得有关证券和期货的内部信息的人包括三个类别:首先,那些使用盗窃,欺诈,通过勒索,窃听,诱导,间谍或私人交易获得内部信息的人;其次,获得内部信息知识或其他与具有内部信息知识的人密切相关的人的近亲获得内部信息;第三,在内部信息的敏感期间获取内部信息,请联系并从具有内部信息的人那里接触并获取内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获得非法福利,被告Chen 积极联系并联系了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内部人士,非法获得了内部信息,从事内部信息交易,并泄露了内部信息以使其他人从事内部交易。情况特别严重,应根据法律受到严厉惩罚。

案例7

Qi Lei和Qiao 的交易案例使用未公开的信息

- - 安全公司员工使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情况特别严重

一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齐列(Qi Lei),女性,汉族(Han ),于1971年5月22日出生,以前是东方证券公司( Co.)证券投资业务总部的首席投资官兼总经理。

被告Qiao (被告Qi Lei的丈夫),汉族,出生于1964年2月22日,以前是上海Quxi Road的 Co. Sales Co.

从2009年2月到2015年4月,被告齐列利利用她在 Co. Ltd.(以下称为东方证券)中的职位,负责11001和11002的资本账户和11002资本账户和股票投资决定证券的自我处理,并掌握了上述帐户的股票投资决策,股票名称,交易时间点,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被告Qiao ,使用了QI控制的证券帐户Lei之前,同时或稍晚,比Qi Lei管理的上述东方证券的自我侵害信息。运营资本帐户交易了197个相同的股票,例如“ 股票”,“ ”和“ Group”,累计交易金额超过6.35亿元,累计非法利润超过1657万元。

二

裁判结果

上海第二个中级人民法院听到了此案。判决宣布后,法定时间限制内没有上诉或抗议,最初的判决在法律上有效。

法院裁定,被告齐列和Qiao 的行动构成了使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罪行,情况尤为严重,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在联合犯罪中,齐里是主要的罪魁祸首,而Qiao 是附件。到达此案后,齐列能够如实地承认她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和接受惩罚,并可以根据法律受到更轻松的惩罚。 Qiao 是一项配件,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根据法律,他的惩罚减少并暂停。因此,被告齐列被判处五年徒刑,并被罚款11,604,854元人民币,并因使用未公开的信息而被判处11,604,854和78美分;被告Qiao 被判处固定期监禁三年,缓刑四年,罚款4,973,509和一毛币。

三

典型的含义

此案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使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典型案例(通常称为“老鼠仓库”)。近年来,在我国的证券和期货贸易活动中,某些金融机构的员工已经利用其职位来获得未公开的信息,例如以其自己的名义,以他人的名义或通过告知金融机构的股票投资,或通过通知他们的亲戚,朋友或相关帐户。交易之前,同时或比公司的帐户稍晚,然后使用客户资金将其提高到高水平,然后亲自出售以获取巨额非法利润他工作,但也严重破坏了公平,公平和期货市场的原则对资产管理以及基金,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社会伤害越来越突出,应根据法律受到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的生产者“对使用未公开的信息交易在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阐明了确定“严重环境”和“尤其是严重环境”的标准。在对此案的审判期间,上述司法解释尚未实施。基于此案的刑事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发现,被告Qi Lei和Qiao 犯有使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罪行,情况尤为严重。 “犯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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