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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10-05 14:03:07发布    浏览507次    信息编号:18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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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93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方针,保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分红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为定价利率与3.0%两者中较小者。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保险公司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利率高于3.5%的,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3、保险公司用于证明分红保险利益的低、中、高端利差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6%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应在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中以醒目的字体注明保单的红利水平不保证,并且在某些年份红利可能为零。

对于保险公司销售的分红保险产品,如果实际分红水平连续三年未达到中档分红示范水平,保险公司必须降低相关产品的中高端分红示范水平。下调后的中期股息示范水平不得高于公司近三年实际平均股息水平。

保险公司开发新的分红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公司历史投资收益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各级别的分红水平。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分红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产品透明度。鼓励保险公司逐步向客户披露分红保险产品的收费标准,加深客户了解。

五、我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制度(以下简称偿二代)实施过渡期间,保险公司应按照《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提取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下的红利。 (详见《规定》附件)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偿二代使用准备金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计算。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公司新开发的分红保险产品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获各公司批准或备案的分红保险产品可继续销售。

七、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关于印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投资通管理暂行办法》(财金发[2000]26号)和《 《关于推出新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通知》《关于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会〔2003〕67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doc

中国保监会

2015 年 9 月 25 日

附录

分红保险精算规定

第 1 部分 一般原则

一、本规定所称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投保人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分红保险和团体分红保险。

3、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人寿保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保险公司不得设计其他产品形式作为分红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金额

4.投保时年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个人分红终身寿险和个人分红养老保险的身故保险金额不予计算。低于已缴保费的120%。

身故保险责任至少应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第三部分 保险费

五、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费时,应当遵循一般精算原则,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六、保险费根据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率等因素,采用换算表法计算。

(1) 预定利率

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时,应当根据公司历史投资收益经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以及产品特点,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2) 预定发生率

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时,应根据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同时考虑未来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3) 预定附加费率

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时,应当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附加费率。

每个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间预定附加费用的精算现值之和与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个人分红寿险和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率上限

缴费方式 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

分期付款 16% 30%

单笔付款8%

团体分红寿险和年金保险平均附加费率上限

缴费方式 年金保险 终身寿险

10% 分期付款

单次付款 5% 8%

七、保险公司应定期审查和分析定价假设的相关参数,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验及时调整相关参数。

八、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应进行盈利测试。

第 4 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9、保单年度末的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的保单价值准备金是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的最低现金价值而按照本条所述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价值。

(一)计算依据

1、发病率采用申报险种时用于确定保险费的预定发病率;

2、个人分红保险附加费率按下表规定的数值计算:

保单年

类别: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以后年份

终身寿险单次赔付18%---

年金保险、养老保险8%---

终身寿险定期缴费期限小于10年 55% 35% 25% 20%

年金保险、养老保险 30% 20%

终身寿险的缴费期限为10至19年 65%40%30%25%

年金保险、养老保险 40% 25%

终身寿险缴费年限20年及以上 70%45%35%25%

年金保险、养老保险 45% 25%

团体分红保险附加费率由公司自主确定。

3. 利率使用下表中指定的值计算:

保险期限为10年及以下。预定利率为+1.0%。

保险期限10年以上,预定利率+1.5%

(2) 计算方法

1、根据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的净保费,在上述计算基础上采用“未来法”进行计算。对于确实无法用“未来法”计算的情况,可以使用“过去法”。

2. 保单每个保单年度的净保费是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减去附加费用。其中,毛保费是指保单年度末按照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依据重新计算的保费,附加费为毛保费乘以上表规定的附加费率。

(3) 保单年度终了的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保单年度终了的生存给付金额。

10. 保单年度结束时保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系数r按下式计算:

在,

MCV 是保单年度结束时保单的最低现金价值;

PVR是保单年度末的保单价值储备;

n为保单缴费年限(批量缴费时,n=1);

t为已过去的保单年度,t=1,2,…;

参数k的取值基于以下标准:

k值

养老保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

定期缴费个人业务0.90.8

定期支付集团业务0.950.85

个人业务单笔支付11

单一支付集团业务11

11. 保单年度末的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保单年度终了的最低保单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终了的现金价值,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其他合理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但必须保证其价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单年度结束时确定的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对于采用增量红利分配方式的分红保险,除计算基本保额的现金价值外,还需要计算单位增量红利的现金价值。该价值不得低于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计算的现金价值。

12. 保单年度内的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的保单现金价值,通过合理方法确定。

第五部分 账户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应当设立一个或者多个独立账户,独立账户独立管理、独立核算。

14.保险公司应在分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分红来源,并根据分红来源确定分红保险账户中属于投保人和股东的盈余。

保险公司在确定上述盈余时,应当使用本规定第六部分规定的责任准备金或者该产品的毛保费定价基准准备金。同一分红保险账户的准备金基数应当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对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盈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计算盈余,并采用盈余计算与分配表(见附件)中报表之一的方法和口径。方法一旦确立,就不能随意改变。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信息披露相关栏目中披露其盈利计算方法。采用其他收益计算方法的,应当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每年确定分红保险账户的可分配盈余时,应当遵循公认精算原则,遵循可支持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向投保人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70%。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从分红保险账户提取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

(一)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在分红保险账户中逐年累积,其权益属于投保人和股东双方,用于平滑未来分红水平。

(二)分红账户的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等于投保人和股东共同账户的盈余累计值减去该账户的分配盈余累计值。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与第十五条盈余计算方法一致。

十八、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规模保持在合理水平。保险公司在确定当期保单红利分配方案时,应当计算当期红利分配后分红账户中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水平。

(一)本期分红后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规模连续两年超过该账户准备金15%的,超出部分作为当期可分配盈余。

(2)计算红利、分配红利时,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可以为负数。若本期分红后分红账户内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为负且规模超过账户准备金15%的,当期保单红利水平不得超过保单红利分配水平在前一段时间里。

本条所称准备金应当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条相关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十九、股利分配办法

分红保险产品可以以现金红利或增量红利的形式分配盈余。

(1) 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领取、缴纳保费、累积利息、购买和给付保险金额等。

(2) 奖金增加

增量红利分配法是指通过每年增加保额来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一旦作为奖金宣布,就无法取消。

采用增量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期红利。

二十、股利计算方法

(一)保险公司采用现金分红的,应当按照缴费法计算红利。

1、以利差、死利差、手续费差价三个利润源项目为例,每项保单对应的可分配盈余计算公式为:

在,

C指政策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

指保单年度的期初准备金,不包括当时的生存给付金额;

指保单年度末的准备金;

P为本保单年度按准备金评估基准计算的净保费;

指公司用于计算可分配收益的利率参数;

i 为准备金评估利率;

指公司用于计算可分配收益的死亡率参数;

q 指储备评估死亡率;

S 指保单本保单年度末的身故保险金;

GP指该保单的每年保险费;

指公司用于计算可分配收益的费用参数。

本公式所用准备金应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采用缴费法计算可分配收益时,可以根据产品说明中注明的利润项目减少或增加上述公式中包含的利润项目。

2、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每份保单的实际分红:

其中,C为保单对可分配盈余的贡献,R为保险公司确定的不低于70%的比例。

(二)采用增量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计算增量红利和终期红利。

1、增量股利成本按照考核基准计算。每份保单增量红利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为t时刻分配给保单的增量红利;为根据评估基准计算的购买t时刻原保单责任的单笔净保费。

2、终期红利的计算根据每份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准备金的缴存情况确定: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对所有分红保单进行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准备金来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即:

各组分红保险对应的专项准备金份额

= 每个组的资产份额减去每个组的储备

每份保单享有的终期红利应大致相当于该保单对应的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份额将分配给投保人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红利账户盈余分配应当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部分 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会计年度末未到期的保单责任准备金,采用“未来法”逐项计算。对于实在无法用“未来法”一一计算的情况,可以用“过去法”一一计算。

23、未到期负债准备金的计算依据

(一)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下列两项规定的最小值:

1、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考核利率;

2.用于确定该种保险的保险费的预定利率。

(2)死亡率评估

死亡率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体验寿命表(2000-2003年)》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点,将同一产品的所有保单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按照审慎原则,在非养老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24、未到期负债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1) 未到期负债准备金的计算采用修改后的方法:

1.修改净保费的确定

(1) 修正后的首年净保费α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为根据考核基准确定的缴费期内的平衡净保费,EA为费用扣除金额。

如果α的计算结果小于根据评估基准计算的第一年自然净保费,则取α作为自然净保费。

(2) 修正后的年度净保费β按照以下公式和未到期负债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

缴费期初精算现值 α+β = 缴费期初精算现值

2、费用扣除金额不超过基本死亡保险金额的3.5%。

3、根据上述未到期负债准备金计算依据(即考核依据)和修订方法,计算修订准备金。

(二)按照修订后的方法计算的以后年度的平衡净保费高于毛保费的,还应当计提保费缺口准备金。保费缺口准备金是根据保单年度结束时的评估基础计算的保单未来给付期间的评估净保费与毛保费之间差额的精算现值。

(三)保险公司采用增量红利分配方式的,在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保险责任应当包括已宣告的增量红利,但不包括未来增量红利和终期红利。

(4) 保单年度末未到期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缺口准备金之和。

(五)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上一保单年度末相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计算。保单年度和保单年末的未满责任准备金插值并添加到未满分摊净保费中(如果分摊净保费大于毛保费,则为未赚毛保费)。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保单会计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六)会计年度末未到期的保单责任准备金金额为计提保单责任准备金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但必须保证其价值不低于按照规定确定的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这些规定。

25. 未决索赔准备金

人身保险保单应当按照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时,对已发生的已发生的已发生的索赔和未发生的索赔、未发生的索赔提取准备金。

附:分红保险盈余计算及分配表

附录

XXXX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及分配表(格式一)

****年****年

1、营业收入

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其他收入

2、营业费用

退还押金

补偿费用(减:摊余补偿费用)

提取分红保险准备金(减:摊销准备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业务及管理费(减:再保险费用摊销)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费用

3、本期营业盈余

——本期股东专有收益

——本期股息账户共计盈余

4、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划拨

5、上年度股利分配差异调整情况

——投保人保单红利调整

——股东政策股息调整

6、本期股利前盈余总额

7、本期可供分配利润

——本期政策红利

——本期股东政策红利

8、本次分红后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

9、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10、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例

XXXX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及分配表(格式二)

****年****年

1、营业收入

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他收入

2、营业费用

退还押金

补偿费用(减:摊余补偿费用)

提取分红保险准备金(减:摊销准备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业务及管理费(减:再保险费用摊销)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费用

3、本期综合收益

——股东当期综合收益

——活期股息账户综合盈余总额

4、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划拨

5、上年度股利分配差异调整情况

——投保人保单红利调整

——股东政策股息调整

6、本期未分配股利的综合盈余总额

7、本期可供分配利润

——本期政策红利

——本期股东政策红利

8、本次分红后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

九、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10、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例

XXXX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及分配表(格式三)

****年****年

1、活期股息账户存在总顺差

——利差

——死差

——费用差异

——其他差异

2、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划拨

3、上年度股利分配差异调整情况

——投保人保单红利调整

——股东政策股息调整

4、本期股利前盈余总额

5、本期可供分配利润

——本期政策红利

——本期股东政策红利

6、本次分红后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

7、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8、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例

XXXX账户分红保险盈余计算及分配表(格式4)

****年****年

1、活期股息账户综合盈余总额

——利差

——死差

——费用差异

——其他差异

2、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划拨

3、上年度股利分配差异调整情况

——投保人保单红利调整

——股东政策股息调整

4、本期未分配股利的综合盈余总额

5、本期可供分配利润

——本期政策红利

——本期股东政策红利

6、本次分红后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

7、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

8、分红保险专项准备金余额与分红保险准备金余额的比例

附:

1. 格式1和3在损益表格式中报告,格式2和4在资产负债表格式中报告。

2、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当期业务盈余分为两部分:当期股东独占盈余和当期红利账户总盈余。

3、股东当期专有收益是指年度收益中完全属于股东权益的部分。它不参与保单持有人的红利分配。

4。当前参与帐户的总盈余是指属于保单持有人和股东的年度盈余部分,其定义应与“参与保险的精算法规”的第14条一致。

5。全面的收入是指根据损益表口气的盈余,考虑到可销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变化。

6。要转移特殊储备作为参与保险,请填写上一年的特殊储备金的余额。

7.上一年股息分配差异的调整是指公司在上一年宣布的保单股息与分配的实际股息(增加保险金额等)之间的差额,这些股息应退还和转移在未来的政策股息分布中重新参与。 。

8。当前期间股息之前的盈余总额等于当前股息帐户中的总盈余,以及转移股息保险的特别储备金,以及年度股息分配调整。

9.当前期间的可分配盈余等于当前时期的保单持有人的政策股息以及当前时期的股东政策股息。

10。当前时期股息后,参与保险的特别储备等于当前时期股息之前的当前总盈余,减去当前时期的可分配盈余。

11。参与保险储备金余额帐户中提到的储备应与“参与保险的精算法规”的第14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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