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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财产权本质:详细解读与要点

2024-10-05 08:02:22发布    浏览358次    信息编号:18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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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财产权本质

摘要:我国现行法人法律制度对法人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没有准确规范和界定。法人的产权、股权和投资性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关系尚未明确。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的缺陷,说明我国法人法律制度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法人财产权、股权、本质、法人制度、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房地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章程。基于此,很多人认为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笔者对此不以为然,因为我们不仅需要看到上述法律规定,还需要关注一些社会现实。毕竟,法律来源于社会实践。法律不仅需要立法机关制定,还需要揭示社会生活的内在规律和联系。为了方便讨论,我们不妨用一些特殊的案例作为研究问题的切入点。

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时,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会转移?财产属于儿子还是母公司?如果属于母公司,子公司没有独立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属于子公司,法律应禁止冻结子公司股权并进行财产保全以偿还母公司债务的做法。因为两家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他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事实是,法律不仅没有禁止,而且明确肯定了以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偿还母公司债务的做法(见《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而且这种做法历来是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接受。 ,因此法人的财产权不能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不知道我们是否认真思考过以上问题。当我们去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时,就意味着子公司拥有母公司的财产。由于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股权所包含的财产就是母公司的法人财产。如果子公司没有母公司的财产,那我们为什么要去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呢?由于子公司由母公司投资兴建,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全部股权对应的财产为子公司的全部财产。这不是说子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母公司股权对应的财产吗?都是母公司的法人财产吗?如果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或者母公司的投资性财产既属于母公司又属于子公司,如何解释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呢?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的观点再次把我们引入了死胡同。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教科书和主流法学派的解释是,投资人投资后,失去了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获得了股权。这种说法由来已久,但却十分荒谬。显然,上述说法适用了买卖导致所有权丧失和债权取得的逻辑。但我们想说的是,投资不同于买卖,股权不同于债务。按照投资者投资后失去所有权、获得股权的逻辑,子公司享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全部所有权,而母公司享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投资者在投资前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所有权。投资之后,所有权就交给了被投资方,但我手里仍然持有股权。投资方手中的所有权与被投资方手中的所有权完全相同。你已经把自己所有的权利都给了别人,你还能保留什么权利?如果投资者在投资前拥有所有权和股权,而投资后,投资者将所有权交给被投资方,投资者仍然拥有股权,这是有道理的。事实上,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只拥有所有权。投资者投资后,所有所有权均移交给被投资方。投资者还有哪些其他权利?

除非你把所有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并将部分权利交给他人,否则你可能会保留部分权利在你手中。不仅如此,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就是所有权的观点与我们生活中的习惯做法格格不入。举个简单的例子。三个投资者投资了一家公司。该公司的经营状况也相当不错,没有任何债务。由于三位投资者热衷于公益事业,他们打算将公司捐赠或低价出售给老区人民。这时,公司经理封锁了该公司,理由是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公司不同意捐赠或低价出售。我们能否以法人的财产权就是所有权为依据来支持公司经理的要求呢?我们是否可以以公司对其动产、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为由,阻止三位投资者的善行呢?显然不是。上述事实和理由充分说明,法人的财产权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不仅如此,即使我们暂时承认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在实践中也无法落实。如果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那么法人可以行使公司财产的处分权,变卖公司的全部财产。如果法人决定出售其所有财产,谁将获得收益?还能属于法人吗?显然不是。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法人的财产权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另外,如果我们坚持认为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世界上就没有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区别了。不都是企业法人所有吗?

那么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让我们从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开始。

我们知道,法人的财产权是由投资者投资产生的。那么什么是投资呢?我们认为,投资是指投资者按照法人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自愿将自己的财产与其他投资者的财产集中,共同经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共同承担利润和收益的行为。经营成果的损失。负责任的行为。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成果由投资者承担的权利。

股权的相关概念应该是:投资者因投资而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参与法人重大决策和享受股利的权利。

从这些基本概念出发,我们就不难分析法人财产权的本质。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而且是法定授权、定向授权、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是,投资者必须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移交给被投资方,接受投资的法人有权有条件地将其用于经营活动,并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

有人说,法人的财产权是一种授权,因为法人的财产来自于投资者。没有投资者的产权,法人的产权从何而来?投资者投资后,并不将财产所有权赠予被投资方。只有捐赠的财产才失去所有权。如果是捐赠,那么就不叫投资者,而是捐赠者。投资人投资后还可以对法人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法人行使产权时,必须尊重全体投资者的意愿。因此,法人的财产是一种授权。

更好理解的是,法人的财产权是一种法律授权。凡投资设立法人的投资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被投资法人进行投资,并无条件承担法人的初始投资和法人发展壮大后的公司财产。民事责任。由于法律是公开的,因此也可以说人的财产权是公共授权、习惯授权或众所周知的授权。

之所以说人的财产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因为虽然法律对投资者的投资财产做出了一些硬性规定,但法人可以利用其投资进行经营并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并未在其他方面限制投资者的权利。如果投资者有获得股利的权利,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决定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决定法人的存续、终止、关闭和转让。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三人无偿或低价出售其投资公司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法律不限制投资者的这些权利。法律对投资者的要求是,投资者投资后乃至经营过程中,法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投资者一旦投资,就必须遵守其承诺,被投资法人无需征得投资者同意即可承担民事责任。

之所以说是有限授权,是因为上述法定授权和定向授权都是有限的。如果是无限授权的话,就不叫投资了,而应该叫捐赠。捐赠的财产失去所有权,因此投资人投资后就失去所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这就是投资和礼物的区别。 。

关于法人的产权和股权、这两种权利的性质以及这两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并没有最终的定论。但如果我们朝着正确的方向研究,或许能够看到端倪。

法人产权和股权都是由投资者投资产生的。他们是双胞胎兄弟。有法人产权,就必然有投资者股权。这些权利与投资者最初投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密不可分。我们知道,所有权的权力分为四个方面。我们不妨从各个方面来考察投资者投资后这四个方面是否会发生或发生什么变化。

首先,投资者投资后,投资性房产的归属肯定会发生变化。投资者必须将财产交付给被投资法人。这是一项法律义务。

从用途来看,投资者投资后,被投资法人当然可以将投资财产用于经营活动,但似乎不能随意使用。法人遇到重大决策事项时,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由法人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投资者投资后,投资者和法人都享有使用权。两者都没有完整的使用权。也可以说投资者和法人均享有部分使用权。

我们来谈谈收入。投资者投资后,主要收益权很可能由投资者享有。虽然被投资法人也可以用部分收益扩大生产规模,但基本上可以认为投资人主要享有收益权。

至于处罚,由于法定授权,法人可以以其接受的投资及其后续积累,即法人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处置权。但投资者仍然拥有其他自由裁量权。例如,将整个公司捐赠出去,或者低价出售,或者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关闭并转产等。因此,投资后,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失去了对投资财产的处分权。 。处置权也由投资者和被投资法人共同享有。当然,这种共享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是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决定的。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法人财产权和股权原本是与投资性财产所有权相分离的权利。都是不完全的所有制,而是某些方面的所有制。法人对所取得的投资财产所享有的不完全所有权,称为法人财产权;而投资者所持有的不完全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股权。能够实际行使的有效法人产权加上能够实际行使的有效股权即可代表完整的投资性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这一说法能够真正触及法人产权、股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有了以上的分析和认识,回答一些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就不再困难了。法人产权概念提出后,人们常常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国家还是属于企业感到困惑。有了新的思路,回答这些问题就不再困难了。对于国有企业,法人接受国家投资后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它们可用于生产和经营。如果国家有明确授权,它们也可以独立运作。他们还可以使用国家的投资并在未来积累,即所有法人财产都承担民事责任。但国家是法人的股东。国家授权以外的权利仍属于国家,企业不得随意行使使用权或处置权。国家投资的企业法人的财产,不得属于该法人的总经理或者其他法人的管理人员。承认这一点,根本不会损害法人的财产权,也不会影响法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活力。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法人产权与投资者股权的关系,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法人产权与投资者股权的关系。内部关系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就是所有权,那么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而且在法人制度最早或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行不通。否认投资者权利的理论仍然行不通。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一般来说,法人的产权来源于全体投资者的授权。也可以说,法律要求投资者向被投资方提供合法授权。没有投资者的产权,哪有法人的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权利决定法人的财产权。相对于所有投资者和股东来说,法人的财产权只是可以接受的授权权和执行权。所有股东和投资者对财产的权力是决定性因素。采取行动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决定法人的财产权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法人的产权可以与个人投资者的股权竞争,但不能也不可能与全体投资者的股东权利竞争。

很多人不能接受股权决定法人的产权,但恐怕没有多少人会怀疑股东大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决策和决议是股权的集中体现。因此,股权决定法人的财产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反映全体股东的意愿,尊重全体股东的权利。

关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我的看法是,如果立法的初衷是说公司法人的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那么这种规定就偏离了事物的真实本质,不符合社会现实,不符合现实。如果立法的本意是说人的财产权不等于所有权,那么第六十八条的表述很容易引起误解。同时,作为与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权利,物权法以一种有利于法人的财产权和投资者的财产权(股权)的方式来表述。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也认为,既然物权法应该对投资者股权的性质和作用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那么我国的公司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应该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会导致权责不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归根结底,我国现行法人法律制度并没有准确规范和界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股权的概念和性质、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内在关系、投资性财产权属等。这不能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的失败。当前的不足表明,我国现行法人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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