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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最全 |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工作流程

2024-10-04 02:01:32发布    浏览340次    信息编号:1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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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最全 |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IPO审核工作流程

相关监管机构审核人员审核发行人申请文件后,将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议讨论。反馈会议主要讨论初审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并找出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中介机构进一步核实和澄清的问题。

反馈意见将按照申请文件被受理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反馈会议由综合部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审核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反馈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完成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主办机构。在反馈意见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不会安排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后,将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要求作出回应。办公厅收到反馈材料后进行登记并转发相关监管机构。审核人员将按照要求对申请文件和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后,在准备答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沟通,必要时可与办公室或部门负责人沟通。

审核过程中出现或发现应披露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发行监管部门报告,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完成后,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议讨论。

(3) 预披露更新

若发行人已按要求回复反馈、财务信息未过期、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无异议的,将安排提前披露更新。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发行审核会议材料和预披露更新材料,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披露更新,并按顺序安排预披露会议的接受。

(四)初审会议

预审会议期间,审核人员将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反馈意见的答复。初审会议由综合部组织,由发行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分组)出席。

评审人员根据初审会议讨论情况,对初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委员会。

预审会议讨论决定提交发审委员会审查的,发行监管部门将在预审会议后出具预审报告,并将需要进一步说明和准备的事项书面通知保荐人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经预审会议讨论,认为发行人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而未提交发审委员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

(五)发行审核会议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行审核委员会成员不划分固定群体。采用电脑抽签方式随机产生项目审核小组,轮流参加初审会和发行审核会。若各团体个别成员需要回避,则按程序更换其他成员。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发行审核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行审核委员会将对本次IPO申请进行投票表决。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IPO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前要求写好工作底稿,并对整个会议进行记录。

发审会议召开前五天,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了发审会议审议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加发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等。会议期间,审查人员将向委员会成员报告审查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委员会成员将发表审查意见。两名发行人代表和两名保荐代表人出席会议发言并接受质询。听证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听证会结束后,成员们将进行投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认为发行人需要进一步披露和说明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告知保荐人。

保荐机构收到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后,将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要求作出回应。综合办收到审查意见答复材料后,将其转发相关监管部门。审核员审核回复材料并按要求执行内部程序。

(6) 密封容积

发行人的初次申请经发审委员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存,即将原始申请文件重新分类归档备查。封存工作将按要求回复发行审核委员会意见后进行。发审委没有意见需要回复的,经发审委审核通过后结案。

(七)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通过发审委员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发行上市、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当披露的事项。发生会后事项的,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综合办公室提交会后事项材料。办公厅收到相关材料后,将转发相关监管机构。审核人员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需重新提交发审委员会审议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申请文件未密封的,会后事项与密封可同时进行。

(八)发行批准情况

发行核准前,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及时提交发行和承销方案。

封存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批准文件。发行人收到发行批准文件后,如无重大会后事项或已完成会后事项程序,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程序。

审核结束后,发行监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形成持续监管意见书,并书面告知日常监管部门。

3、发行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在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们还将根据特殊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发行股票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发审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服务功能,更好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实体经济领域,发行审核工作总体以西部地区企业为主,实行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审核进度均衡安排的原则。同时,根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按受理顺序安排审核进度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后续审核流程。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核、暂停审核和恢复审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程序办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将按照IPO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门将根据内部工作程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科创板

1.基本审核流程图

2.IPO审核流程

(一)验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及上市审核流程实现全电子化。申请、受理、问询、答复等事项均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应当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本所收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决定。本所受理申请的,发行人应当于受理之日在本所及其他指定渠道提前披露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上传工作底稿和招股说明书审核稿供监管审核。

(二)审查

本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逐项答复本所的问询。审查询问可以分多轮进行。

在首轮问询前,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第一轮问询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如确实需要亲自沟通,可通过发行上市审核系统进行预约。

复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将出具复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

本所向中国证监会审核登记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答复本所的审核询问、中止审核、请示主管部门、落实上市委员会的意见、中止审核。处理会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需要专项核查、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申请文件等所花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上市委员会会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本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与会委员对评审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提出评审意见。上市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的代表进行现场约谈。上市委员会应当对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且无法形成审议意见的,上市委员会经会议审议后可以暂停审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中止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出具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材料以及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手续。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的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询问。

审核不合格的,本所将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发行人的注册申请。

(六)发行与上市

中国证监会核准登记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登记决定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发行股票。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间。

宝石

1.基本审核流程图

2.IPO审核流程

(一)验收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文件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上传工作底稿和招股说明书审核稿供监管审核。

(二)审查

深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询问。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逐项答复本所的询问。如需再次查询,将在收到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发送。

深交所审核机构将在3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不含审核问询时间,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答复交易所审核问询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个月)月)。

(三)上市委员会会议

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深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与会委员对评审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提出了评审意见。上市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的代表进行现场约谈。上市委员会将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讨论,形成审核意见。

发行人存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且不能形成审议意见的,上市委员会经会议讨论后可以暂停审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中止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四)报送中国证监会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出具审核意见。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相关审核材料以及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手续。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的事项的,可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进一步询问。

审核未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发行人的注册申请。

(六)发行与上市

中国证监会核准登记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登记决定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发行股票。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间。

北京交易所

1.基本审核流程图

2.IPO审核流程

(一)验收

北京交易所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询问、答复等事项均通过交易所审核系统办理。发行人通过保荐机构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事务所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之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预披露文件将在本所网站披露。

北京交易所受理申请后,仅对材料齐全的进行正式审核,发出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全,将一次性通知您更正。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保荐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12个月内累计被拒绝两次的,自收到本所第二次拒绝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交发行申请。列出申请文件。

(二)审查机构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审核机构将通过审核系统发出第一轮问询。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逐项回复审核问询。审查询问可以分多轮进行。

在首轮问询发出前,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静默期)。第一轮问询发出后,发行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可与上交所审核机构进行沟通;若确实需要面对面沟通,应进行预约。

这时,一些不符合北交所上市要求的公司就会被“劝退”;一些企业会选择主动“撤料”;有些企业可能会选择“带病参加会议”,可能会被拒绝。大的。

发行人/中介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问询,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询问的,将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

(三)上市委员会审核

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通过讨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委员会审议时要求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现场质询的,发行人代表、保荐代表人应当出席会议,接受询问并回答与会委员提出的问题。

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以及中止审核、请示主管部门、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中止审议、处理会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监督、要求进行专项检查等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等的,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四)报送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材料以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的事项的,可以要求本所进一步询问。

(五)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注册的决定,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进一步询问、要求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核实相关事项,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若发行人发生重大事件,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将被拒绝/取消注册。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行人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六)发行与上市

如果中国证监会同意登记,发行人将按照规定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发行人应当在登记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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