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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丨新疆某合伙企业2017年至2020年减持股票,稽查要求补税近2千万元

2024-10-02 23:03:18发布    浏览447次    信息编号:18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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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丨新疆某合伙企业2017年至2020年减持股票,稽查要求补税近2千万元

全文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稽查局于2024年3月4日发布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税务公告(2024)21号,要求股权新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2017年至2020年追加缴纳增值税、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合计2000万元。由于拖欠税款时间较长,有的滞纳金已超过5年。经查,该合伙企业成立于2011年,合伙人包括30余名自然人、3名法人。已投资企业5家,其中上市公司1家。纳税问题主要系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致。具体纳税情况如下:

正文共7061字|预计阅读时间:18分钟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马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稽查局

新疆某合伙人2017年至2020年减持股票

审计要求补缴税款近2000万元

1、增值税及其附加

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公司减持“莱昂科技”股票,且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未申报并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为:2018年一季度344,495.25元,二季度420,865.56元,2019年一季度134,422.60元,2020年一季度1,633,788.56元。

未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

2.个人所得税

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公司减持“立昂科技”、“德安环保”股票取得收益后,未代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年至2020年,公司未代合伙人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017年473,669.10元,2018年6,708,584.33元,2019年多申报缴纳1,408,363.09元,少申报7,387,781.48元并于2020年支付。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公司收到“莱昂科技”股票股利,但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金额不足52,687.42元。

通知要求公司收到通知后就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于2024年3月13日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有新的证据,还必须提供。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计局(新城区)税务事项通知

武高税务 税通[2024]21号

时间:2024年3月4日 17:42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税务局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将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贵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贵公司涉税违法事实通知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

1、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贵公司减持“莱昂科技”股票,交易金额97,469,235.98元。按照增值税规定确定的收购价格为10,483,265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4,452,399.01元。贵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金融产品转让,买入价减去卖出价,录入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产品转让产生的正负差额余额为抵销损益后的销售额,如果抵销后存在负差额,可以结转下一纳税期间,冲减下期转让金融产品的销售额。年末余额仍为负数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该理财产品的购买价格。入选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转让、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单位应当转让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流通后对外转让股份的,收购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上述股份发行并转换的股份,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申购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项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的,为该金融产品所有权转移之日。”贵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年一季度增值税税金344,495.25元,2018年二季度增值税420,865.56元,2019年一季度增值税134,422.60元, 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1,633,788.56元。

计算过程:13,495,700.40-1,668,030=11,827,670.40

11,827,670.40÷(1+3%)×3%=344,495.25

16,374,822.48-1,925,105=14,449,717.48

14,449,717.48÷(1+3%)×3%=420,865.56

5,590,241-975,065=4,615,176

4,615,176÷(1+3%)×3%=134,422.60

62,008,472.10-5,915,065=56,093,407.10

56,093,407.10÷(1+3%)×3%=1,633,788.56

2、因贵公司未申报缴纳2018年一季度增值税344,495.25元,故2018年二季度增值税420,865.56元,2018年一季度增值税420,865.56元。 2019年134,422.60元,2020年一季度增值税1,633,788.56元,导致未能缴纳。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计算。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纳税人位于市区,税率为7%。” 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地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89室新疆乌鲁木齐,属于市区,适用7%的税率。贵公司2018年一季度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114.67元。 2018年二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9460.59元,2019年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9409.58元,2020年一季度城市维护建设税.20元。

计算过程:344,495.25×7%=24,114.67

420,865.56×7%=29,460.59

134,422.60×7%=9,409.58

1,633,788.56×7%=114,365.20

根据《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以税额为计算依据,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贵公司2018年一季度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0,334.86元, 2018年第二季度教育费附加 2019年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为4032.68元,2020年第一季度教育费附加为49013.66元。

计算过程:344,495.25×3%=10,334.86

420,865.56×3%=12,625.97

134,422.60×3%=4,032.68

1,633,788.56×3%=49,013.66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经费增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各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人),按实际缴纳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未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018年一季度6,889.91元,2018年二季度8,417.31元,一季度2,688.45元2019年一季度人民币32,675.77元,2020年一季度人民币32,675.77元。

计算过程:344,495.25×2%=6,889.91

420,865.56×2%=8,417.31

134,422.60×2%=2,688.45

1,633,788.56×2%=32,675.77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增值税购买价格计算表、增值税计算依据计算表、增值税及附加征收表、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电汇股权转让方葛良娣的凭证、收据、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里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里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告相关内容、里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里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配公告》实施公告》、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报表及增值税申报明细及仓储状况。

2.个人所得税

1、2017年4月至2020年1月,贵公司减持“立昂科技”、“德安环保”股票取得收益后,未代合伙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切实清理规范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2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促进新疆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办发[2018]27号》、《维吾尔自治区新政办发[2010]187号》已失效。 《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入驻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不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立法原则,现予废止。有关涉税文件事项(新政办发[2021]16号) “下列文件及文件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税收优惠暂行办法》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新政办发[2010]187号);二是《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入驻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国税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个人所得(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项“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金属、资源开采等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权等投资产品交易,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0]没有。 91)附件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费用和损失视作投资者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实行5%至5%的超额累进税率。 35%用于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和财产租赁或者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附上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发送给投资者。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五)营业所得”、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营业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或者季末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关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和第三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分割’的原则”。根据规定,2017年,贵公司减持“德安环保”股票,交易金额453.6万元,减持成本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印花税、佣金、转让费、手续费合计18257.4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917,742.60元。 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73,669.10元。你公司未代表30名自然人合伙人向我局申报缴纳2017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 30名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缴费较少。个人所得税473,669.10元。

2018年,贵公司减持“利昂科技”股票,交易金额29,870,522.88元,减持成本2,056,510.42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增值税、附加费、印花税、佣金、转让费及手续费合计896,491.6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6,917,520.83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708,584.33元。你公司尚未代表30名自然人合伙人向我局申报缴纳2018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 30名自然人合伙人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708,584.33元。

2019年度,贵公司减持“莱昂科技”股票,交易金额5,590,241元,减持成本558,072.92元。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附加费、印花税、佣金、转让费、手续费等共计157,905.03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874,263.05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330,408.01元,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738,771.10元,超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8,363.09元。

2020年度,贵公司减持“莱昂科技”股票,交易金额62,008,472.10元,减持成本3,385,418.90元。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附加费、印花税、佣金、转让费、手续费等共计1,908,513.5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6,714,539.69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231,920.35元。贵公司未代表30名自然人合伙人向我局申报2020年度应纳税款,贵公司随后代扣代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6,844,138.87元,30名自然人合伙人仍申报个人所得税不足7,387,781.48元。

计算过程:4,536,000-600,000-18,257.40=3,917,742.60

29,870,522.88-2,056,510.42-896,491.63=26,917,520.83

5,590,241-558,072.92-157,905.03=4,874,263.05

62,008,472.10-3,385,418.90-1,908,513.51=56,714,539.69

2、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贵公司收到“立昂科技”股票股利373,59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30.58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商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得并入企业所得,但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外国投资者分配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通知》第五条的精神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位投资者的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金额74718元,其中已扣缴个人所得税22030.58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52687.42元。

计算过程:373,590×20%=74,718

74,718-22,030.58=52,687.42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减持成本及股息收入计算表、个人所得税查征表四、个人所得税查征表二、2018年至2018年生产经营收入计算表2020年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书、电汇凭证、收据、股权转让方葛良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雄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设立里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告》相关内容、《关于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相关内容》、《里昂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分派实施情况》公告》、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报表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及库库状况。

请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后就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2024年3月13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税务局稽查局提交书面陈述。如有新证据,请提出一起提供。逾期未反馈的,我局将视为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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