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迎监管新规:禁止从事五类业务
2024-02-08 17:02:37发布 浏览483次 信息编号:9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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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迎监管新规:禁止从事五类业务
关于租赁物范围,《办法》明确,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且所有权明确、真实存在、创造收入的能力。 租赁物是承运人。 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抵押、权属有争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权属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保监会、省级人民政府要实施监管,需要从制度层面统筹考虑。 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将在业务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实现同类业务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与《办法》基本一致。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这些设置是融资租赁业稳定运行、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 它们既体现了严格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一些审慎监管指标。 例如,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及其他租赁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60%; 金融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 单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余额的20%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单一集团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向关联方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全部关联方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对于这些指标的设定,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在财务属性、股东背景、设立目的等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有较大不同。 为此,操作规则也保持了适度的差异。 例如,在杠杆倍数方面,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监管实际,将原来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10倍调整为8倍,并将“净资本比率”调整为8倍。金融租赁公司不采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定。 不得低于最低监管要求”。
设置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放率不高。 10900家金融租赁公司中,仅有2985家在营业,约72%的金融租赁公司空壳或倒闭。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设定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并要求现有融资租赁公司在1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关监管要求。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一是对违法违规经营且愿意接受监管的“空壳”企业,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达标后,将像正常企业一样接受监管。 二是劝说“失联”企业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主动注销营业执照,或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办法》发布后,对正常经营类中不符合监管指标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 对纳入监管名单的金融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分类监管。 该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登记。
此外,未来还将建立违规黑名单。 《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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