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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视频播放App软件的侵权责任认定

2023-04-27 18:07:45发布    浏览410次    信息编号: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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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视频播放App软件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件事实

2012年6月11日,上海市文化广电局为电视剧《轩辕剑之苍穹之痕》颁发了(沪)巨神字(2012)015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该剧的报道机构为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唐人公司)。 该剧上映后,片尾署名为“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湖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唐人联合出品”。湖南广播电视卫视频道》、《湖南广播电视台与上海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卫视频道联合出品》、《本剧版权归浙江唐人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唐人公司”)所有。

2011年5月18日,上海唐人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浙江唐人公司涉案电视剧在中国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至2017年7月8日止。同日,浙江唐人公司向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转授权及维权的授权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6 日。

2012年7月10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和湖南广播电视卫视频道分别发布《版权声明》,声明自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六年内,两单位拥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的无线播放权。 、有线、国内卫星及地面独家播出权、发行权、署名权; 自发行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六年内,两家单位享有该剧永久非独家电视转播权和非独家信息网络。 传播权。 该剧其他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归浙江唐人公司所有。

2013年5月7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声明搜狐起诉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共同许可人之一电视剧《轩辕剑之苍穹之痕》。 公司声明放弃本案的所有实体权利,不参与诉讼。

北京风网公司是一家手机视频集成服务商。 “凤凰100TV客户端”是一款为手机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直播、在线视频点播等无线视频互动服务的App软件。

2013年1月29日,搜狐公司进行了公证保全。 使用“100tv播放器”,在主界面本地、在线、搜索三栏选项中,在搜索栏中选择《轩辕剑之苍穹之痕》后,显示多个相关视频结果。 搜索到第一条结果是《轩辕剑之苍穹之痕》电视剧来源:优酷,附上一张电视剧海报。 点击结果后,可以显示36集的列表。 点击播放时,页面会先跳转到加载页面,页面上方显示网址,下方显示播放按钮。 点击播放按钮,可通过“100tv播放器”软件直接播放相关视频。 视频播放过程中,左上角显示湖南卫视台标,部分视频还显示优酷水印,并无其他来源信息。

搜狐公司以侵犯涉案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为由,将北京风网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风网公司接到投诉后优酷视频播放器下载安装到手机,为证明“100tv播放器”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在公证处搭建了测试环境,在互联网与手机之间安装了监控电脑,启动了软件。 安装并运行“100tv播放器”软件,按照搜狐公证的步骤搜索并播放涉案作品。

点击“轩辕剑之苍穹之痕来源:优酷”的搜索结果后,会跳转到网址页面。 缓冲加载后页面显示为优酷播放器页面,顶部显示“youku优酷”字样和剧集。 点击优酷播放器页面可直接播放视频内容,点击播放器下方的播放按钮可通过“100tv播放器”软件播放视频内容。 在播放过程中,软件可以显示视频文件数据源的完整信息。 经北京风网公司公证,涉案电视剧链接已完全断开。

主要争议焦点

一、本案所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2、北京风网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的观点

1、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搜索链接服务提供商,不构成直接侵权。

“100tv ”软件为手机用户提供视频搜索和在线播放功能。 搜索到的视频文件不在北京风网公司的服务器上,而是在第三方服务器上。 在这种情况下,以下证据可以支持这一事实:

“100tv ”启动后,主页面只有一个搜索栏和一个搜索按钮。 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搜索按钮后,搜索到的结果来自互联网上的众多网站,搜索到的视频文件依次来自优酷、搜狐、土豆等。

“100tv ”及其服务器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张贴、存储、编辑和显示的信息的内容或表现形式。 通过“100tv播放器”客户端观看的视频内容或其他作品来自第三方网站或用户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本地内容。

另外,公证截图中可以看到视频源网站的网页,直接点击网页上的视频播放器即可在线播放视频。 在截图中还可以看到,当您点击“100tv ”上的“播放”蓝色按钮播放视频时,视频上方会显示视频的来源网址。

使用《》软件监控视频播放过程。 抓取抓取的视频网址后,可以下载对应的视频并播放验证,进一步证明“100tv播放器”播放的视频均来自搜索到的第三方服务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是指传播作品的行为优酷视频播放器下载安装到手机,将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原则是服务器标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风网公司“100TV播放器”搜索、链接、播放涉案电视剧不构成作品的直接信息网络传播。

2、搜狐公司在诉前未将涉案电视剧侵权情况告知北京凤凰公司。

北京风网公司接到投诉后,已采取积极措施断开涉案作品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公证的案件证据显示,北京风网公司的“100tv播放器”通过网络搜索视频文件,通过链接、播放等方式为移动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并未进行剪辑。

原告搜狐公司在诉讼前未向被告北京风网公司发出任何通知。 北京风网公司接到投诉后,积极采取措施,断开涉事电视剧的链接。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搜狐公司在自身取证过程中确实存在页面跳转过程,能够看到“搜狐公司”的网址。 ,而北京风网公司通过公证恢复了上述页面加载的过程和反映的URL信息可以对应。 结合“100tv播放器”搜索播放涉案电视剧,确有“源优酷”二字。 软件在北京风网公司公证中显示的数据源信息确实包含“优酷”字段。 搜狐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将涉案侵权行为告知北京风网公司,北京风网公司在取证后也断开了侵权链接。 该互联网公司为涉案“100TV播放器”软件中涉案电视剧提供了在线播放搜索和链接服务。 因此,判决驳回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断开侵权作品,演出链接、音像制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2号,(一)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以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为目的,将视频产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在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葛小英常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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