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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欺诈消费者!赣州发布最新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4-09-21 14:05:49发布    浏览457次    信息编号:17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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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欺诈消费者!赣州发布最新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今晨

赣州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举行

记者从赣州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赣州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位列全国第37位、全省第一,市消协被评为全国“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2021年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据悉,2021年我市12315热线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同比增长36%,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18.64万元,全国12315平台绩效考核总量化分位居全省前列。

在新闻发布会上,

赣州市2021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避免陷阱

案例一:美容产品未能改善美感,却获赔偿

消费者徐女士在赣州经济开发区某美容院消费10398元,购买祛痘产品及一年一度的美容服务,有效期两年。首次祛痘服务后,徐女士面部出现红肿疼痛,且对产品产生不良反应,要求退款。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调解,美容院退还徐女士产品设备及服务费6000元、体检费500元、交通费124元,共计6624元。

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美容技术的进步使得人们对美的追求更加强烈。然而,市面上美容院众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导致美容消费纠纷频发。本案中,美容院在服务过程中未事先对消费者进行产品测试以确定产品是否适合消费者,导致消费者首次祛痘服务后面部出现红肿疼痛等症状。美容院未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案例二:人脸信息被秘密采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联手维权

2021年3月,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赣州市部分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售楼处未经消费者同意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擅自收集、使用、存储多名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流入房地产销售市场,严重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并运用全市一体化检察办案机制,针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加强公益诉讼监督,共处理相关案件7件。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主管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涉案5家单位立案侦查,并依法处以罚款合计105万元。

该案中,赣州市部分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违法采集、使用、存储多名消费者人脸识别信息,信息流入房地产销售市场,严重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售楼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有效解决涉案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老年男子被网络医疗贷款公司骗取,涉嫌诈骗

2022年1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局接到李先生的投诉,举报称赣州市章贡区某医美公司涉嫌诱导诈骗消费者进行网贷购买公司服务。经核实,李先生母亲于2021年12月17日到赣州某医美公司做面部除皱项目。在该公司员工的推销下,李母选择了6.3万元的美容项目,但因李母微信里只有1.5万元,在该公司员工的诱导下,用李母的手机申请了4.8万元的网贷,并向该公司支付了共计6.3万元。经调解并达成协议,该公司将赔偿李母一次性费用20​​00元,全额退还6.3万元,并解除网贷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在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未向消费者充分、如实说明消费流程,在消费者无力提前全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在未经消费者充分知情和理性同意的情况下,引导消费者通过网络贷款全额支付。当事人的行为故意忽视消费者真实意愿,引导消费者过度消费,构成对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的侵犯。

案例四:标签不实的假食品不可食用

2021年3月3日,甘州市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所购牛肉干食品疑似为假冒产品”。经检查,在南康区一家小杂货店销售区货架上发现举报人举报的3袋“高原特产”牛肉干(香辣味)和7袋“高原特产”牛肉干(香辣味),预包装袋上均标注有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益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原特产”牛肉干(香辣味)。经鉴别并出具《声明》,确认上述牛肉干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为虚假标签,包装袋上的厂名、地址、电话均为虚假标注。赣州市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1.6万元的处罚。

本案源于群众投诉举报,随着各类商品的不断涌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广大群众在购买消费时无法第一时间知晓商品的真伪,本案就是典型的冒用他人品牌,使用虚假厂名、厂址进行包装,隐瞒欺骗消费者的案件,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铤而走险,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案例五:不公平条款被裁定无效,消费者安全有保障

2021年4月2日,瑞金市消协接到谢女士的投诉,称她在瑞金市某餐厅就餐,因商家地面湿滑,其孩子在商家楼梯上摔伤头部,要求商家处理,因商家置之不理,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当时正下雨,餐厅地面难免湿滑,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餐厅墙壁、楼梯间、卫生间均贴有“当心地面湿滑,摔伤本店概不负责”等警示语。因此,餐厅经营者认为已起到提醒顾客的作用,不应承担责任,拒绝赔偿谢女士孩子摔伤损失。经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餐厅将一次性赔偿谢女士孩子合理费用5000元。

本案中,谢女士及其孩子在该餐厅就餐,餐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餐厅单方规定“小心地板湿滑,摔倒不负责”是餐饮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条款。该条款在法律上无效,不能以不公平条款为由免除餐厅的责任。

案例六:不信虚假宣传,理性参加网络培训

2021年4月,罗某等43名消费者反映,在短视频社交平台上看到某公司发布的短视频培训广告,点击广告链接后被引导至该公司在某在线教育平台的线上直播公开课,注册付费后被拉入该公司在移动办公平台创建的教学群,群内学员数百人,教学进度不协调,线上教学质量差,实际情况与公开课宣传严重不符。消费者要求退款却被告知要处以高额罚款。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局经调查,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立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与罗某等消费者达成协议,退还罗某等多名消费者19.78万元。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互联网流量经济效益,催生了新的就业创业模式。随着自媒体、在线教育平台的发展,近两年以提高大众就业创业技能为目的的自媒体网络培训等校外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日益火爆,相关行业的消费投诉举报也越来越多。建议消费者对从事自媒体创作可能获得的流量收入等经济收益抱有合理预期,理性购买自媒体网络培训课程。

案例七:强制收费太嚣张,行政处罚不容商榷

2021年3月15日,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一封《陇南市委监察室监察函》,函中称:某小区业主反映开发商要求其在小区交接时缴纳管道燃气安装费2150元。经查,陇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开发的小区在房屋交接时向185户小区业主共计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2150元(2150元/户)。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并将收取的管道燃气安装费退还给小区业主。

住房关乎民生,是每个家庭最大的一项支出,也是政府和民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新建商品房的管道燃气安装费已纳入商品房建设安装成本,房地产开发商不得在新建商品房售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费用,购房者不再需缴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相关的费用。通过本案的查处,促使当事人将违法收取的管道燃气安装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为消费者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八:电子烟危害未成年人,别让他们学坏习惯

2021年9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局接到赣州市章贡区烟草专卖局的案源线索,举报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九方购物中心的一家电子烟专卖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经查,该未成年人于2021年5月19日在当事人店铺购买了一支某品牌电子烟,花费331元。赣州市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局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1元,并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

这是我市第一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罚单,非常典型。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口头询问了顾客是否成年,但在难以判断顾客是否成年的情况下,当事人本应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年龄。当事人上述行为在未认真核实顾客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案例九:选购直播带货需谨慎,规范售后服务

2021年7月2日,消费者余某进入某购物平台直播间,经主播介绍后,余某花费1900元下单购买了一套真皮床品。8月14日,在安装过程中发现床品床刀变形断裂,并非纯实木,床品也没有像真皮一样包裹,有浓重气味,与当时直播间主播的描述不符。余某随即向该购物平台投诉,但商家以消费者自行安装,无法推断是否为产品缺陷,已安装,影响产品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售后服务。余某无奈,于8月31日向12315热线投诉。经南康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向余某补发了破损床刀并赔偿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众多直播平台的兴起,掀起了直播卖货的热潮,但由于准入门槛低、直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常出现产品材质、性质等参数描述不清,甚至故意隐瞒瑕疵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与直播描述不符。消费者要求退货时,常常被以商品已拆封、安装等为由拒绝。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无条件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无理拒绝,不得以其已约定商品不实行无条件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开封检验商品,影响商品完整性为由拒绝退货。

案例十:消费者歧视必须诚实、公平才能持久

2021年7月7日,市民王先生通过12315平台举报,其在赣县区大田乡某民宿入住期间,商家最初宣传在店内就餐消费可优惠,并承诺给王先生打九折。但当他消费完毕结账时,服务员却以王先生消费金额过低为由,拒绝履行此前的优惠承诺。经调解,商家表示将辞退涉事服务员,并向消费者道歉。王先生对结果十分满意,并表示不再追究损失金额。

本案是因商家不履行优惠承诺而引发的投诉,也存在不公平消费现象。在无条件、无门槛的优惠活动情况下,商家以消费金额过低为由拒绝履行优惠承诺,既不合理也不违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应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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