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4-12-19 04:05:27发布 浏览255次 信息编号:2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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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民委(京)字[1997]269号
(1997 年 9 月 1 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联席会议决定的《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会同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轻工业联合会、纺织联合会、供销社、医药局、中医药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原则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的根本宗旨和目标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必须体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根本宗旨。
省级、国家级民族贸易公司从事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用品、药品、图书下乡配送活动以及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收购活动,适用优惠政策;民族商贸县国有商业、供销合作社、医药企业,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以及乡镇级民族商贸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列入《少数民族特需产品目录》的产品的民族产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改革试点工作
“九五”期间,要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新途径按照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企业改革要与地方企业改革相配套。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确定一批改革试点企业,集中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络建设。试点企业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优惠政策,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改革试点的推荐必须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地方民族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遴选出改革取得一定成效的各级民族贸易企业。企业、民族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边市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少数民族药品生产企业为推荐对象。
推荐节目。申请由企业提出,当地民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体改委审核推荐。省民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抄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民政局。经贸促民族产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实行年度总结和年度确认。试点企业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企业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 1997年10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试点企业的推荐工作。
三、投资政策及支持重点
继续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九五”产业规划。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产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要以当地投资为主,各地有针对性地统筹安排。国家投资按照确保试点、优先惠益、选择性支持、部门和地方支持的原则进行安排。 “九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的1亿元贴息贷款将主要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改革试点企业技术改造和网络建设。专项贷款中央贴息部分已纳入预算,地方贴息部分需纳入相关省区财政预算,确保及时收到。请各地严格管控,严禁国家和地方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的资金挪作他用。
4、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继续实行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比正常贷款优惠政策低2.88个百分点年营运资金贷款利率。利差是中国人民决定的。银行补贴。确定优惠贷款额度,由贷款企业向当地民委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照信用原则予以发放。所有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上调;优惠利率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公司自有流动资金。
请各级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在地方政府协调、各级民族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政策优惠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并收缩。
5、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措施。
六、规范边茶产销市场,加强储备管理
逐步改革边销茶叶产销体制。定点茶叶生产企业和边销主要经营单位每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一次。同时,选择多家产品质量好的边销茶叶生产企业,在指定区域进行定量试销。
当地政府负责边境茶叶产销市场的管理。进境茶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核算,核算进境茶叶产品的销售量。挪用、挪用边销茶叶营销资金、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国家对边销茶叶国家储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使储备有效弥补缺口,保障供应。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储备金检查。发现违反储备管理规定的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必须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继续执行国发[1991]16号有关优惠政策
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九五”期间继续执行。如“八五”以来各地实施的特殊商品价格补贴、民族贸易和各级民族产品生产企业派人下乡到边远落后地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运费补贴等、特殊原材料供应,以及利用各种资金支持。 “九五”期间要继续实施企业网点建设、技术改造、抓好城市民族产品专卖店、专柜等措施。
“八五”期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优惠措施,要继续贯彻落实,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八、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批准要求,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联席会议将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建议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省区参照国务院责成国家民委牵头和有关部委的办法,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组成联席会议。
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问题。
“九五”时期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是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攻坚、奔向小康社会的能力。目标过程中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重大意义。请各地有关部门从大局出发,认真按照国务院批复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抓紧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民族贸易与民族产品生产会议。
附件:《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
国家民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重组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7 年 9 月 1 日
随附的: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47号)
国家民委:
贵委《关于近期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情况的报告及关于调整优惠政策的意见》(民委[京]字[1996]265号)和《关于请示国务院关于协调调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相关政策的《请示》(民族事务委员会) 【京】字[1996]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定点生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月利率2.4%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中央财政相应扣除老百姓利息。银行上交收入。
二、“九五”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产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中央和地方各承担一半。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你们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原则同意对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四、“九五”期间,要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企业改革步伐,切实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积极探索企业服务民族特殊需求的途径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生活。新方式。
五、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产品生产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及时解决工作问题。同意增设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供销总社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的茶叶边销储备、运费补贴、特种原料等扶持政策,继续由联席会议协调落实。
国务院
1997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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