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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九期)

2024-09-18 21:56:13发布    浏览363次    信息编号:17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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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九期)

问题一:什么是化妆品标签?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于识别、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记,以及载有识别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也就是说,标签既包括“软件”信息载体,也包括“硬件”信息载体。

问题2:最小销售单元是什么?《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对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有什么要求?

答:最小销售单元定义:为产品销售目的,将产品内容物连同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最小包装产品形式。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贴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耐用、易于识别和阅读,不得有印刷脱落、粘贴松散的迹象。

问题3:《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对不同包装上的标识有何特殊规定?

答:(1)有包装盒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保质期等内容。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上标注有效期时,除可以使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外,还可以使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的使用期限。

(2)小包装产品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净含量不超过15g或者15mL的小包装产品只需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名称、净含量、保质期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在产品随附的说明书中标注。

问题四:儿童化妆品标签需要标注哪些特殊信息?

答: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第一,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第二,儿童化妆品应当以“小心”或者“警告”作为指引,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另外,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标签上使用防伪技术等手段,方便消费者识别、选择合法产品。

问题五:登记系统中产品标签模块填写常见问题有哪些?

答:1.净含量申报不完整

对于有多种规格的产品,应在“净含量”栏中填写所有规格,而不是只填写一种规格。

2. 其他特殊申索不予核查

(1)具体宣称(声称适合敏感肌肤)

当产品标签声称“适合所有皮肤类型”,“适合敏感皮肤”或类似表述时,应检查该声明。

(2)所称量化指标(时间、统计数据等)

产品标签应包括功效声称的持续时间、相关统计数据、具体pH值等,应检查声明是否正确。

3. 附件中上传的标签图片不符合要求

标签图片包括包装所有可视面的平面图和能反映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完整清晰,所有标注内容在平面图中应能清晰区分;若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还需提交局部放大图或产品包装设计图。完整平面图包括产品包装的上下图,若平面图和立体展示图以设计图形式上传,则不应标注颜色、尺寸等信息。

4.销售包装方案

(1)产品标签上的注册人地址、生产企业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等信息与备案申请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

(2)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未体现原包装标签上关于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例如,原包装内含有关于原料功效的宣称,中文标签上并未做出相应标注。

(3)中文标签含有粗俗、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秩序和道德的内容。

(4)产品使用“适合所有人群”、“全家使用”等字样或者利用商标、图案、同音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括儿童,但未注册为儿童化妆品的。如包装上印有儿童图案,在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使用人群应为“普通人群”。

(5)国产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在产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未使用相应的规范汉字说明。

(6)化妆品标签中使用行业内尚未广泛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但又未被禁止标注的创新术语的,可以在相邻位置解释其含义。

(7)上传图片中的标签及说明书内容超出产品标签样本所注明的内容,例如中文标签中标注了产品的储藏条件,但标签样本中并未注明相应内容。

特别提醒: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的公告》(2021年第77号)的要求,2022年5月1日前已注册的化妆品,如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标签标注的,化妆品注册人须于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工作,确保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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