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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承52号文件:详细解读与要点

2024-09-18 18:09:13发布    浏览372次    信息编号:17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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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师承52号文件

中医拜师是传承发展传统医药的重要途径,是非专职中医药从业人员通过拜师学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途径。

目前有两种方式,看政策出台时间。一种是2007年的老政策(原卫生部令第52号),要求学徒满三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年学徒”。另一种是2017年的新政策(原卫计委令第15号),要求学徒满五年,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年学徒”。两种方式各有优劣,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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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医学生有机会实现梦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获得执业医师考试报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师承或者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取得《传统医学拜师证书》或者《传统医学专科医疗技能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经一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可以在颁发《传统医学拜师证书》或者《传统医学专科医疗技能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实现合法行医梦想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从事传统医药执业活动满5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经师承传统医药三年以上或者经过多年实践,获得精湛医术,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统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我为什么要申请中医拜师?

1. 向中医师学习即可取得中医师资格

《中医药法》明确规定,通过拜师​​学艺或者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中医专业知识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疗效考核合格,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2. 你可以向中医老师学习

中医拜师对“师长”有一定的要求,即:带教的老师必须是副主任级的执业中医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习得以及中医产业的传承。

3. 填补国内中医药人才空白

据《中国中医药》白皮书显示,全国中医医疗卫生机构总问诊量约9.1亿人次,在这个巨大的市场中,我们能开药治病的合法中医师却寥寥无几。

中医拜师的适宜人群

1. 中医爱好者

在中医方面,那些已经熟练掌握中医技能,但想更深入学习的人

2. 医学生

具有基础知识,但没有独立行医经验,想通过师生学习提高实践技能的人群

3. 康复人员

具有一定基础,但基础薄弱,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

4. 针灸师

基础薄弱学历低,缺乏竞争力的工作,希望拥有长期的医师资格

5. 中医健康中心

对于从业者来说,向老师学习中医知识和实践技能对于维护顾客非常重要。

6. 从西医转为中医

从西医转为中医,还是需要拜师于中医大师,通过考核。

7. 执业中药师

医学与药学密不可分,执业中药师亦可转行成为中医师。

8. 中医世家

拜师学艺或行医多年的中医人士(即拜师学艺、有中医世家或祖传医术者)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中医执业医师和特殊专业人才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高强部长

2006 年 12 月 21 日

传统医药学徒及特殊专业人才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见习医师资格考试和特殊专业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药或者通过多年临床实践获得传统医药专业知识,不具有医学学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考核是对经传统医学拜师学艺并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拜师考核(以下简称拜师考核)和具有特殊专长人员的传统医学医术考核(以下简称特殊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专科以上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药是指中医药、民族医药。

第 2 章:评估

第六条 结业考试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随师学习者,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并随师连续学习三年以上。

第八条 学生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民族医执业资格;

(二)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声誉;

(五)坚持在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实践工作,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学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师徒关系合同,合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规定。

师徒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徒期限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一名辅导员不得同时指导两名以上的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带徒弟学习的方式和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毕业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专业水平,重点考核传统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学术经验、专业技术传承等;考核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传统医学结业考试的师徒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填写《传统医学结业考试申请表》,经批准其师徒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报考学徒考试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传统医药师徒考核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两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4)学历或者学术能力的证明;

(五)指导教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药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

(六)经过公证的师徒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硕士学位考试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考试要求的,发给准考证;对不符合考试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毕业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并在考核工作开始三个月前在辖区内公布。

第十七条 经结业考试合格,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拜师证书》。

第三章 专业知识评估

第十八条 专科技能考核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鉴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药临床实践活动五年以上;

(2)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专科专业能力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重点关注传统医药专业知识和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考核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考核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中医药鉴定考核申请表》,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传统医药专业知识评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两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具有传统医药临床实践年限的证明文件;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掌握独特、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证明材料;

(六)地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专业知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并于考核工作开始三个月前在本辖区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由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发给《传统医药专门知识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是考核申请医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范类或者专门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具体内容和计划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或者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取得《传统医学拜师证书》或者《传统医学专科医疗技能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颁发《传统医学拜师证书》或者《传统医学专科医疗技能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内,经一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照,在医疗机构从事传统医药诊疗工作满5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或者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指定的考试中心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两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个人身份证明;

(3)《传统医学学徒证书》或者《传统医学专业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名手续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范类或者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类或​​者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合格者,取得卫生部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报考教师考核或者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在报考或者参加考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或者伪造文件、证件、档案,获取报考资格的;

(二)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审查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者公然侮辱、诽谤评估人员的;

(五)其他严重欺诈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文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或者违纪行为的,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药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医师资格的人员实施的传统医药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医师资格,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实施的传统医药医学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药学徒及专门人才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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