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2024-02-08 18:04:19发布 浏览425次 信息编号:9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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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所属章节】
第十六章租赁第四节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内容导航】
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制造商或分销商经常为客户提供购买或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 制造商、经销商租赁其产品或货物构成融资租赁的,交易产生的损益应当相当于按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
构成融资租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入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确认收入,并扣除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中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主要与制造商或分销商赚取的销售利润有关,制造商或分销商出租人应将其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损益。 也就是说,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获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是初始直接成本,不计入净租赁投资。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入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确认为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现值并结转销售成本后的余额)
融资租赁应收款 - 无担保残值
贷:库存商品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入
借:销售费用(融资租赁发生的费用)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是初始直接成本,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主要与制造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润有关,应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峰老师的《中级会计实务》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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