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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20

2024-02-01 12:01:13发布    浏览470次    信息编号:9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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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修订说明(20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

第二名——流动性服务

(2023年修订)

(深交所[2023]1121号,2023年12月8日)

(全体市场人士:为进一步发挥上市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机构职能,明确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相关机制安排,本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 《流动性服务办法》已修订,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深证商[2022]114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之日起1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将按照一般流动性服务机构评估并缴纳服务费用,自2024年1月21日起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8 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申购、赎回实施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机构)为交易所基金提供的持续双边报价按照本指南的规定。 服务。

第二章 流动性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的流动性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定了完整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体系;

(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财务准备;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选择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机构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基金流动性服务机构登记表;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为特定资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机构分为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和一般流动性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个完整的月度评估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二)特定基金最近两个完整的月度评估周期内提供的交易量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机构的平均交易量。

如果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为特定基金在连续两个完整的月度评估周期内(评估周期内均为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提供的交易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机构的平均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应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书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流动性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交易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机构向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

(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2)与基金管理人的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终止;

(三)流动性服务机构因故无法为单只或多只基金提供正常的流动性服务,并与基金管理人达成协议的;

(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D类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定期评价结果数量占交易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数量的1/3以上;

(五)违反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机构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书。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流动性服务机构的选择、增加、终止以及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的指定和调整。

第三章 流动性服务业务规则

第十条 流动性服务机构应当使用专用证券账户和指定交易单位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 证券专用账户只能用于能源中心资金流动性服务业务,不得用于其他业务。

流动性服务商为单一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只能使用唯一的专用证券账户。

第十一条 流动性服务机构开展流动性服务的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最大买卖价差;

(二)最低申报金额;

(三)时间加权报价保证金;

(四)连续投标参与率;

(五)集合竞价参与率,包括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和收盘集合竞价参与率;

(六)平均单次申报金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特定基金品种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指标进行具体安排和调整。

第十二条 交易所建立流动性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定期根据相关指标对流动性服务机构的服务绩效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流动性服务提供者的评价结果​​,向流动性服务提供者支付适当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主要流动性服务机构和一般流动性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和服务费标准。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流动性服务提供者无法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流动性服务提供者的申请,适当免除流动性服务提供者的流动性服务评估:

(1)基金交易价格达到上限或者下限价格;

(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流动性服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股权变动;

(4)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技术故障而无法继续提供流动性服务;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性服务机构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参与内幕交易。贸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流动性服务机构应当维护基金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基金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酌情采取相关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本所2022年12月8日发布的(深交所〔2022〕1140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8 日

附件:资金流动性服务机构登记表

流动性服务提供商全名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交易单位代码

交易单位名称

流动性服务账户

帐户

使用部门

(自营、代理或其他)

业务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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