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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知识 | “续贷”的正确理解方式

2023-12-21 18:01:18发布    浏览543次    信息编号:8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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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知识 | “续贷”的正确理解方式

新闻简评

日前在北京召开的民营企业融资闭门会议上,北京银保监局筹备组组长李明晓提出,要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续贷政策落地。 这项政策可以及时解决优质企业贷款到期后的过桥难问题。 但是,民营企业也一定要清楚我们的续贷业务,不能把续贷、新借、还款和延期混为一谈。 三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李明晓还提出,续贷业务是激励型政策,而不是救济型政策,必须满足5大特征。

首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其次,公司具有良好的还本付息信用记录;

三是企业投资必须服务国家环保政策;

第四,贷款不得挪用;

第五,续贷不能超过原商业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金额。

“我上次借了300万,又把贷款延期到了500万,这不叫续贷,那叫扩容。扩贷不是续贷。” 续贷确实做得很好。 调查中,不少企业一笔贷款借了高利贷。 金额高得惊人,有的企业甚至死于高利贷,所以续贷确实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基本概念

2014年36号文第三条提出“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 对于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到期后仍需融资、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银行可以根据新增贷款的要求,提前对兴业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核。 符合五项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申请续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贷款合同。需要担保的,应当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贷款符合条件的,现有贷款通过新增贷款结清。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由于续贷容易与还款、再贷款产生混淆,“不还本续贷”的概念此后在监管文件和领导讲话中被频繁使用。 例如,2017年7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促进小额信贷扶贫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提出“不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需用钱的贫困户,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审核,脱贫期间,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续贷。而不偿还本金。”

基本特点

不还本续借本质上是借新钱还旧钱,但与传统意义上的借新钱还旧钱不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银行贷款本息应于贷款到期日全额偿还。 不偿还是严重违反合同。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需要借新还旧的贷款,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划分为特殊贷款。注意力。

显然,本文与36号文第四条“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是一致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小微企业续贷,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执行贷款风险基本五级分类。 原则和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经营收入、信用等级、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展贷款的风险分类; 如果符合正常类别标准,则应归为正常类别。”精神不符合精神。

为了区别于传统的借新还旧的贷款方式,银监会发明了“续贷”一词。 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往往无法与贷款期限相比较。 与之相匹配的是,贷款到期后,往往还需要继续从银行获得融资,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收回和再融资。

1)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大部分企业都能满足条件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也就是说,公司的设备仍在使用,工人仍在工作。 公司实际上有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本息,但暂时筹集还贷资金会影响公司利润。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较强,不存在挪用贷款资金、拖欠贷款利息等不良行为,即企业愿意与其合作该行积极还贷,信贷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不存在未按时还本付息的不良记录。 请注意,拖欠利息也属于违约行为。

4)原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属于正常类别,符合新增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条件和标准。 这意味着企业偿还贷款后,满足银行授信准入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问题

Q1:收回和再融资是否属于续贷业务?

答:肯定不属于续贷业务。 从定义上看,“未还本续贷”必定是指在贷款还清之前进行的新的授信,而本次授信的目的是返还原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因此,收回贷款本金后再发放贷款,违背了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的初衷。

Q2:借新还旧算不算续贷业务?

答:续贷业务的本质是借新还旧,但并非所有借新还旧都是续贷。 如果有优惠,那就是重组贷款。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偿还而调整贷款合同还款条件的贷款。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重组贷款必须至少分类为次级,且在六个月观察期内不得升级为五级分类。 只有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新增贷款和还款才属于续贷范围。

Q3:收回部分资金,然后发放低于原贷款本金的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是否属于续贷?

答:免还本续贷具体是指一分钱都不用还本金。 为了控制小微企业的风险,一些银行会要求企业在续贷过程中减少一部分本金,尽管这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这消除了掉头资金成本高的担忧,但仍然达不到不还本金的基本要求。

Q4: 延期贷款是否视为续贷而不还本?

答: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延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贷款人申请延期贷款。 是否延长贷款由贷款人决定。 短期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贷款自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虽然展贷形式上与续贷类似,但展贷只能进行一次,且展贷并不体现新现金流替代旧现金流的过程。 因此,贷款延期不被视为贷款续展。

Q5:循环贷款是无需还本的续期贷款吗?

答:不少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授信期限为3年以上。 在一个信用周期内,贷款期限为1年,可随时偿还。 因此,只要信用额度没有过期,借款人只要有剩余的信用额度,仍然可以申请下一笔贷款。 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体现银行用新的现金流替代了原有的现金流,仍然不构成贷款续签。 续贷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在续贷日,原有的信用额度将暂时提高(最高可达两倍)。 续贷完成后,信用额度将于当日恢复至原状态。

问6:小微企业续贷对象包括个人吗?

答:小微企业本身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贷款。 因此,除了企业续贷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贷款也可以免还本续贷。

Q7:向大中型企业续贷是否违法?

答:虽然36号文只是放宽了小微企业续贷政策,但实际上,更多的中小企业也有续贷需求。 有的银行还为大中型企业办理续贷服务,大中型企业单位比较宽松,担心监管后是否会检查合规问题。 笔者认为,应该从五级分类的核心原则来判断。 无论借款人是谁,只要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且没有充分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仍可归类为正常贷款。 但如果只是通过续贷来掩盖不良贷款,则可能违反审慎经营的原则。

操作建议

(一)信用管理

首先,根据银行的授信管理模式,续贷资金的发放需要暂时增加对企业的授信。 新增授信应在续贷业务完成后立即核销,以免借款人日末贷款余额超过原授信额度,或造成授信损失。 客户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成为未使用的信用额度。

其次,根据信用风险暴露的基本原则,新增授信公司不能使用。 计算企业报告期内最大风险金额时,不计入续贷、增信风险金额。 同时,还应避免“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因临时增信而被计入“一般企业债权”。 ((承担的)债务”。

第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虽然续贷资金是为了结清之前的贷款,并且贷款资金直接偿还给银行,但贷款支付方式仍然可以视为原贷款支付方式。 原借款已被委托支付,仍可视为委托支付。

(二)信用风险管理

首先,要区分续贷业务信用风险的性质。 在传统借新还旧的方式下,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而无法正常偿还贷款。 如果贷款是借新还旧的重组方式,则风险分类至少应划分为关注类别。 虽然续贷业务也涉及借新还旧,但前提是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但回收和再贷款将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 因此,银行应从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入手,科学准确地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

二是续贷业务要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正常偿还后,贷款担保合同自动终止。 因此,银行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应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注意前后担保合同的衔接,防止抵押品空置。

三是续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银行续借贷款金额应与上次未结清贷款金额相同。 贷款资金将在银行授信账户与企业结算账户之间临时划转。 企业应授权银行及时将续期贷款资金转回企业还款账户,避免企业非法占用续期贷款资金或与其发生法律纠纷。

(三)流动性管理

首先,要明确续签前后的贷款原有期限。 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本质上是新增贷款。 因此,按贷款期限分类时,原有贷款和新增贷款均应计入短期贷款。 如果1年期短期贷款展期1年,则贷款由短期贷款变更为中期贷款。

二是合理确定贷款剩余期限。 回收再融资是上一份贷款合同的结束和新贷款的开始。 贷款的剩余期限很容易计算。 续贷业务需按照要求提前申请,符合相应条件时借新还旧,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银行只需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确认G21的剩余期限即可。 若报表日末尚未办理续贷业务的,剩余期限按照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 若借款人于报表日已完成续贷业务,则剩余期限按照新合同贷款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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