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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署名文章: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2023-09-02 13:01:43发布    浏览453次    信息编号: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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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署名文章: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中新网11月27日电 《人民日报》28日将刊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格平署名文章,题为《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认》。 全文如下:

60年前,当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曙光初现时,中、美、英三国元首于1943年12月1日在开罗发表宣言,宣布了协调战争的宗旨抗日并承诺作出对付日本侵略者的安排。 。 这就是著名的《开罗宣言》。 历史证明,当年三国元首发表的这一重要国际宣言,已成为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社会解决台湾问题的权威法律文件,发挥了持久的法律效力。 对于中国来说,《开罗宣言》是一份具有特殊意义的文件。 因为它不仅记载了中美英三国共同抗日的承诺和处理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安排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国人民争取抗日胜利的法律保障战争; 这也是台湾合法地位的有力证明,强调台湾回归中国的政治意愿,为中国处理战后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六十年来,《开罗宣言》始终是中国人民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反对台湾与大陆分裂的法律武器。 然而,这份国际法律文件却常常成为一些鼓吹“一中一台”、“台独”人士肆意攻击的对象。 他们的论点集中在一点上,那就是否认《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 他们将《开罗宣言》简化为表达共同目的或意图的一般性政策声明,并得出结论认为,它不足以构成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并且在法律上不合理。

事实上,《开罗宣言》的法律约束力早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国际社会绝大多数人早已承认其法律效力,国际法也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法律效力。 诚然,国际宣言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政策声明,并不在国家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根据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上世纪阐述的、国际法界普遍接受的权威解释,任何包含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代表一国达成的协议并规定精确的行为准则,均被承认对每个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解释已被半个多世纪的国际实践反复证明。 《开罗宣言》恰恰满足了这三个条件。 一是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名义联合发布,表达了三国政府的共同意愿; 二是记录了三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 第三,明确规定了三国抗日的行为规则,包括确认台湾是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并承诺战后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 《开罗宣言》的这三个条件不仅使其与一般国家间的政策声明有本质区别,成为法律文件,而且具备了国际法中条约的法律要素,成为三个国家之间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也有人以《开罗宣言》没有采取一般性法律文件的形式来否认其法律效力。 这也是站不住脚的。 国际法中没有规则规定条约的必要形式。 决定一份文件是否具有条约法律性质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它的名称或形式,而是它是否旨在在缔约方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 《开罗宣言》之所以被认定具有条约或协定的性质,主要不是基于其形式,而是基于其内容和意图,即签署国之间关于战后权利和义务的承诺。日本的定居安排。

《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不仅在法理上无可挑剔,而且也很快得到了后来国际实践的事实上证实。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元首发表的《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必须执行开罗宣言的条件”,其中最后包括《开罗宣言》的内容 这一重要国际协议进一步验证和加强了《开罗宣言》在国际法上的有效性。 苏联加入公告后,成为四个大国的共同保证,对四个国家都有约束力。 同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向全世界宣布,“承担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义务”。 毫无疑问,这当然包括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履行将台湾归还中国的义务。

不仅如此,当时的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同盟协定》从日本手中收复台湾,重新确立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后,包括西方主要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以各种方式回应《开罗宣言》 。 尽管在冷战初期,出于政治需要,一些大国官员曾在个别场合对《开罗宣言》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表示怀疑或反对从来没有哪个大国在官方场合或官方文件中公然触犯“禁止反言原则”,公开否认《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相反,《开罗宣言》的合法性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一些国际文件多次将其作为法律证据引用,而政治团体和个人试图否认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均属徒劳。

法律是庄严的、具有权威的,不容挑战。 历经六十年的风风雨雨,《开罗宣言》仍然以其确定的地位和效力屹立于国际法之林。 台湾某些政治势力代表将《开罗宣言》视为其分裂祖国、图谋台独的最大国际法律障碍。 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否认其合法地位和有效性,总想尽快摆脱它。 他们不顾基本事实和国际法,鼓吹“两国”、“一边一国”、“台独”等。 众所周知,一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历史法律文件,绝不会因个别人士的攻击而减损。 恰恰相反,这只能说明袭击者藐视法律的险恶用心。 现代国际法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台湾不是中国领土,也找不到任何有力依据证明台湾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 《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正如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事实一样,无可辩驳,日久弥坚,将永远闪耀在国际法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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