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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搞明白:微信.短信.传真件.电邮及网页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2023-09-02 13:01:22发布    浏览491次    信息编号: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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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统搞明白:微信.短信.传真件.电邮及网页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近期,不少法院反映,在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的举证、质证、真伪等难以把握。 为统一审理思路,高院民二庭就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1.什么是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吗?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能够有形地表达其内容的形式。 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

2、实践中主要的数据电文证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网络证据。

3. 法庭上如何出示手机短信?

答:法庭应当出示手机短信,并以书面形式摘录短信内容、发送者(接收者)、发送(接收者)时间、存储位置等相关信息,作为法庭笔录的一部分。

出示证据的当事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出示经过公证的文件作为证据。

4、查看手机短信要注意什么?

答: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由于手机短信删除、修改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应辅以其他证据。

(1)审核发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以及收发时间; 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检查手机短信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已发送(已接收)的消息是否还在已发送(已接收)的收件箱中;

(三)核查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是否与待证明事实相关;

(四)必要时向电信运营商申请鉴定或调查。

5、审核传真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法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时,传真的内容即为合同条款。

但由于传真的真伪难以判断,且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篡改内容,且传真不宜长期保存,因此应注意审查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1)核对传真的收件人和发件人、收发传真号码、传真时间,以确定传真收件人和发件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传真流程以及传真内容是否属实。真正的;

(二)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当审查每份传真件的内容是否相互关联以及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如果一系列传真与其他证据结合能够证明传真之间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则可以认定该传真的证据有效性;

(三)传真中含有笔迹的,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传真的真伪;

(4)对于单个传真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强化规则并有其他证据支持。

6. 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答: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电子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电子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电子邮件的产生和接收时间以及邮件内容。电子邮件。 出庭举证时,如双方无异议,可直接出示纸质电子邮件; 否则,应在法庭上在计算机上演示并下载并打印成纸质文件。

如果电子邮件已经过公证,可以直接出示经过公证的文件作为证据,而不必在法庭上展示电子邮件。

7. 可以通过哪些因素来判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答: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发送和接收的,其保真度不如传统的书证那么高,被篡改后也很难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自己的优点,那就是其发件人和收件人是唯一的,每个电子邮件地址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帐户、密码和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用于确定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因素包括: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请相关人员质证;

(2)检查获取邮箱地址的方式,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还是免费注册。 一般来说,前者更可靠;

(3) 检查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时间。 如果邮件是通过国外网络服务商发送或通过国际邮件转运公司投递的,则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助直接保存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的证据。 或者进行鉴定时,请有关方面就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提供专家意见。

8、网页证据如何整理证据?

答:提供网页作为证据时,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网站地址和时间,并在法庭上展示该网页,并注明与案件相关的网页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副本以供记录和参考。 经双方同意,只能呈现网页的纸质副本,不再展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得到充分体现。

如果相应页已经过公证,则可以直接出示经公证的文件作为证据,而不必在法庭上展示该页。

9、如何查询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诉讼当事人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网页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经申请,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网站提供协助,直接保存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环节的证据,或者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对证据的生成、存储、存储等环节的可靠性进行鉴定并提供专家意见。网页证据的传输输出环境。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时应注意网页证据的保存,可以通过公证、录像、下载等方式固定网页。一般来说,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力量。

▌特别说明:有关微信的证据

▶专家意见

1、电子数据属于“能够证明贷贷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其他证据”

广义上,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磁或者其他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类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等。及其他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 作为信息世界新的“证据之王”,它具有全面性、可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小型化、扩散性等特点。 它是源自七种传统证据并部分剥离各种传统证据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其以电子、光、磁或者类似方式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而拒绝作为证据”。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网络信息、电子签名、域名等。 . 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 电子媒体存储的录音材料、视频材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媒体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电子数据适用于以电子介质存储的录音录像,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用于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集中在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等音视频资料,由于电子数据一旦形成就始终保持着最原始、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并且可以无损地保存、永久保存。与物证容易因周围环境变化而改变属性、书证容易损坏和笔误、证人证言容易被歪曲等相比,误导、误记或主观,电子数据更加客观和稳定。 但必须看到,电子数据是脆弱的。 电子数据采用电磁介质,存储的数据易于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一旦黑客入侵系统、盗取密码、操作人员失误、供电系统和网络故障、病毒等,电子数据很容易被窃取、篡改甚至破坏,事后难以追踪和恢复。 因此,根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应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是否被篡改。 当然,与前面讨论视听资料一样,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电子数据,就可以视为“其他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法律”证据。 ”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2.根据微信记录的形成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本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

(1)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在微信上与好友聊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在微信公众号上以文字形式发布的文章等。 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出现频率最高的内容,比如常见的“微信欠条”。 可以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提取并固定文本记录。

(2)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的过程中,转发、制作、拍摄图片以及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时使用的各种表情符号。 图片和表情符号表达的意思通常放在整个聊天记录和文章中去理解,不同的用户通常表达不同的意思,有时可能没有意思。 申请保存公证时,图片必须与其他记录一起进行整体公证。 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在微信上与好友聊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声音、在微信公众号上以声音形式发布的文章等。 语音功能是近年来各大通讯工具推出的新功能。 通过发送语音代替文字编辑,沟通更加方便。 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是存在形式存在差异,另一个更重要的差异是通过对语音中的声音进行区分识别来确定用户的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功能。 一般来说,用户自己拍摄的视频更有说服力。 由于转载或制作的视频不知道原始出处或有后期剪辑的痕迹,证明力通常不如自己拍摄的视频。 申请安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核。 对于此类微信记录,建议采用焚烧的方式提取固定证据。

(摘自《微信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探讨》,潘子文、胡莹莹,《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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