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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学院】检察机关如何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2023-05-15 12:02:33发布    浏览475次    信息编号:5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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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检务学院】检察机关如何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1.外壳标签

案例分类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典型案例

编号模式

A0012

箱子钥匙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开听证会; 委托检测

公益诉讼领域

其他领域

案例类型

移动应用程序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提示模式

诉前案件

行政区划

江西省南昌市

责任主体

通信管理局; 公安局;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违法行为

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二、案件原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移动应用程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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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开审理委托测试

要旨

针对手机APP等网络软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基本情况

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市法院)从相关媒体报道中发现,部分地方手机APP侵犯用户个人隐私,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损害用户利益。社会和公共利益。

调查监督履职情况

2020年7月,在人民监督员和公证员的见证下,南昌市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本地企业对“疯狂蓝月亮”、“低保网”、“鸿程乐骑”等企业的开发运营情况进行检测和“江角”。 “在线”、“魔滴酷”等6款手机APP进行了详细排查,发现上述APP存在《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法》规定的非法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法”,包括不特定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 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个规划”和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南昌市人民法院认定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南昌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未履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由于手机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监管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存在职能交叉、监管机构层级不一等问题,南昌市人民法院决定在充分公开审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案件公开审理。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商。 2020年8月21日,南昌市人民法院组织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高校教授、律师担任听证监督员,进行听证监督。 省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网信办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表示,该类手机APP存在的问题已不是个案,已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建议检察机关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切实保护群众个人信息安全。

2020年8月27日,南昌市人民法院分别向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发出诉前建议,要求两行政机关对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监督处罚涉案,并加强对本案的监督。 监督本市范围内应用程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加强网络执法监管相关工作。 同年10月23日,市公安局、市网信办答复南昌市人民法院称,已要求涉案手机APP运营商对手机APP运营商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比较整改和优化工作。测试中发现的25个问题一一解决。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处罚。

在办案过程中,南昌市人民法院还将涉案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加强监管,组织开展全省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检查,对涉案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整治现场督导,对APP进行宣传教育管辖范围内的运营商。 为评估整改效果,南昌市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检测公司对涉案APP进行复测,确认相关问题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APP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具有高度隐蔽性和危害性。 检察机关办理手机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可以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力量,调查收集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证据,认定违法事实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手机APP侵犯个人信息的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 检察院采用“咨询+听证”监督模式,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监督。 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三、案例分析

一、发展意义

众所周知,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新业态、新生活,在带来商机和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监管和维权的困难。 “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成了大家的烦恼和焦虑。 电信网络诈骗,泄露的个人信息流经黑色产业链,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多发高发犯罪。 个人信息滥用引发的“大数据杀戮”也被列入中央加强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风险防控重点。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是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 它还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难题。

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领域。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权领域办案重点。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其中,19个省份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院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数据安全法草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契机继续跟踪监督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 ,办理更多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公益诉讼检察力量。

2. 违法行为

(一)未公布的收集使用规则;

(2) 未明确说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3) 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 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5) 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六)未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的;

3、权益的丧失

移动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欺诈的来源之一。 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原则多、细则少,自律规范多、监管规定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分散。 通道不畅,导致隐私被侵犯。 手机APP开发者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会导致用户隐私数据泄露,包括通讯录、银行卡、消费信息等信息。 一些不法商家会倒卖用户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给用户造成损失。 给国家的信息安全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近年来,隐私信息泄露事件屡见报端。 因隐私信息泄露引发的电信网络诈骗也成为损害公民利益的“社会毒瘤”。

四、履职情况

2020年8月27日,南昌市人民法院分别向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发出诉前建议,要求两行政机关对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监督处罚涉案,并加强对本案的监督。 监督本市范围内应用程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加强网络执法监管相关工作。 同年10月23日,市公安局、市网信办答复南昌市人民法院称,已要求涉案手机APP运营商对手机APP运营商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比较整改和优化工作。测试中发现的25个问题一一解决。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处罚。

4.知识拓展

一、《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包括:

a) 权责一致——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处理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 明确的目的——具有明确、清晰、具体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c) 选择同意——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说明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规则,并征求其授权同意;

d) 最低必要性——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类型和数量的个人信息。 目的达成后,应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e) 公开透明——以清晰、易懂、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并接受外部监督;

f) 确保安全——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充分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g) 主体参与——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撤回授权同意、注销账号、投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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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国信办备字[2019]191号)

根据《关于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专项治理的公告》,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开展自律提供指导。检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行为可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 在未征得用户同意前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开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

2) 在用户明示不同意后手机本地联系人,仍收集个人信息或开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的;

3) 实际收集个人信息或允许开放个人信息收集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 以选择默认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 改变无需用户同意即可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进行信息定向推送,不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 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如故意欺骗、隐瞒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等,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开放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8) 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方式方法;

9) 违反规定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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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查指引》(APP专项治理工作组2019年3月发布)

本指引主要供应用运营者对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应用运营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参照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通过三大类九个评价项目,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评价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图示为评估项一:隐私政策的独立性和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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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国信办迷字[2021]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个人信息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信息”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必要信息范围的规定》。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个人信息”,明确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App)运营商不得同意收集非必要的个人信息,但拒绝用户使用App的基础功能服务。

常见类型APP所需个人信息范围:

对于地图导航,其基本功能服务是“定位导航”,需要的个人信息是:位置信息、出发地、到达地。

网约车的基本功能服务为“网约车服务、旅游叫车服务”,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

2) 出发地、到达地、位置信息、旅客行踪;

3)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在线预约出租车服务)。

即时通讯的基本功能服务是“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网络即时通讯服务”,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

1)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

2) 账号信息:账号、即时通讯联系人账号列表。

...

应用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础功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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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发现网络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漏洞、安全漏洞等风险,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持续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 在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征得同意;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个人同意。被收集的人。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存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 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但是,无法识别特定个体且无法恢复的处理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当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手机本地联系人,并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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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条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未经消费者同意、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示拒绝,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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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条例》(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信息查询、更正的渠道以及拒绝的后果提供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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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端上进行软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操作时,应当提供清晰、完整的软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户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下载、安装、运行、升级或者卸载软件;

(2) 未提供与软件安装方法相当或更方便的卸载方法;

(3) 不受其他软件的影响和人为破坏,未经用户主动选择同意,在卸载软件后,用户终端中残留有可执行代码或其他不需要的文件。

第十一条 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有关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向用户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向用户明示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不得收集非为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服务,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用于提供服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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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策文件

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应用程序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打击行动的公告》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应用(Apps)得到广泛应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App强制授权、过度索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广大网友强烈反对对此进行了回应。 为有效治理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乱象,四部门决定于2019年1-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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