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管理规定.doc
2024-02-28 17:07:28发布 浏览441次 信息编号:10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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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特勤大队一中队电源和移动通信媒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中队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强化保密守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中队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特勤大队一中队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管理的基本依据。 适用于特勤旅一中队全体官兵,以及在一中队实习、交流的全体学员。 第二章 供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禁擅自连接电线、电路; 第二条 未经中队值班干部批准,中队二楼配线架于22:00至次日6:00期间切断电源。 不得将其打开; 第三条 各宿舍内严禁使用电暖器、电动床垫等用电设备; 第四条 正常工作日严禁使用移动DVD; 第三章移动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条 节假日、周末(私人除外)可以使用手机,但第二条中队干部、中队助理、师长、话务员、后勤班长熄灯后不得使用手机; 第三条 中队士兵严禁使用手机; 第四条 中队全体人员只允许使用移动电话。 20::30至22:00使用手机,其他时间禁止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上述规定时间外,还可以从12:30-----14:30、18:00-----19:00开始使用。 1、已婚士官; 2、家里有特殊情况,经中队军政主管批准使用; 3、需要其他用途,并经中队军政主管批准的; 第四条 严禁手机、U盘等移动介质插入公安联网计算机。 第五条:烹饪班食品仓库内设置专门的手机充电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集中充电。 第六条请假、休假、办理公务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他们的手机必须打开才能保持通讯畅通。 第三章 处罚 第一条 大队、中队管理人员发现违反上述使用规定或经他人举报证实属实的,应在当日值班干部的陪同下,到就近的二手电器市场进行处理。出售它们,出售所得的收益将归自己所有。 第二条 违反权力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军事会议检查不少于500万字。 第三条 受到三次以上处罚,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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